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法律法规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至五十一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8〕98号) |
办理条件 |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申请材料目录 |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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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 |
(一)医疗困难类救助。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实际自负费用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实际自负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实际自负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实际自负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40%的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未获得前款标准救助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类救助。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A类人员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类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 确需超过上述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实施救助时,要综合考虑申请人获得的教育、医疗资助政策,防止因重复资助造成申请人获得的救助金总额超过当期实际支出(或需求)总额。 |
办理时间 |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联系方式 |
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街32号民政局低保中心,023-78443004 |
办公地址 |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