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自治县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特困人员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法律法规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至十九条、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 |
办理条件 |
具有彭水县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申请材料目录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2、重庆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书; 3、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1﹒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特困人员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过书面形式下发审批结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开始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 |
救助供养标准 |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重庆市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未每人每月955元。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渝民〔2018〕135号),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0〕179号),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动态调整。 |
办理时间 |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
联系方式 |
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街32号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23-78443004 |
办公地址 |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