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发〔2019〕7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9年4月1日,我市修订施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现将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供产权证明、法人登记、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环境评估资料,资料齐全的,各区县民政局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各区县民政局可要求养老机构补齐资料,也可向相关部门函告相关情况。各区县应指导养老机构规范命名,登记名称行业可表述为“养老院”“老年养护中心”“老年护养中心”“老年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各区县民政局应积极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接,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本区县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指导,为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举办条件及具体流程。
二、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发展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促进养老机构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履行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责,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信息归集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执行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成立区县级养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工作,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健康持续运营。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协调当地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专项监管工作,督促指导街道(乡镇)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属地责任,并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三、加强政策完善和宣传引导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养老机构扶持发展相关政策,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登记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以防造成相关扶持政策断档,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创新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方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普惠养老专项改革、医养结合改革、长护险改革等试点工作,加强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培育,出台吸引和培养人才措施,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严格执行《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押金和保障金的管理规定,及时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维护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工作措施的宣传普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予以通告,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民政局,以便加强和改进工作。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 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 备案承诺书
5. 重庆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4月11日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 名称:
2. 地址:
3. 法人登记机关:
4. 法人登记号码:
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 居民身份号码:
7. 服务范围:
8. 养老床位数量:
9.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10.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 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复印件)
13. 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予以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 应当符合和遵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和监督管理等规定。
3. 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4. 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庆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本市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 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奖补扶持政策。
2. 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 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
4.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5. 对符合社区养老“千百工程”奖补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重 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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