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备案办理指南
彭水县民政局养老机构备案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
养老机构备案 |
法律法规依据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养老机构登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
办理流程 |
1.备案申请。举办人向机构所在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备案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在线上录入申请信息;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人应补全的材料。 3.资料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如属于异地办理,需机构所在地相关部门核实的,接件受理民政部门将机构申请备案情况和申请审查事项通过邮寄或线上渠道转交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 4.备案回执。符合备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民政部门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变更回执》)及《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如属于异地办理,受理民政部门将备案材料转交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由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回执凭证。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申请的民政部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获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变更回执》)及《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6.现场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 |
申请材料 |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或《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见附件1、附件2);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 3.根据备案机构性质提交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提交自有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如为自有房屋,需提供服务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如是租赁,需提供租赁房屋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 5.住建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以及机构建筑竣工图片。 |
法定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法定现场检查时限: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023-78491325 |
办公地址 |
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街32号民政局儿童福利与养老服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