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自治县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
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申请条件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 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3.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4.动态管理。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
申请材料目录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机构 |
彭水自治县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补贴内容及标准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9:00—12:30、下午14:30—18:00,冬季9:00—12:3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电话 |
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32号民政局,023-79228298 |
办公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