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市监处罚〔2023〕127号
当事人:彭水县邓申芳西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6164P01H
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滨江路179号香江国际港湾负4-25
经营者:肖*勇
身份证件号码:500************332
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裱花间发现有2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分别是花生片(保质期:3个月;生产许可证:SC11837132301201;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0日;生产商:临沂盛宝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沂水县城金沟街1号,已开封余1559.9g)和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蘑克拉)(净含量:138克;产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日期:2021/12/14 ,保质期:12个月;委托商:天津伯蒂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12011200139,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光明村津港公路东侧长深高速入口处;制造商:天津爱亿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12011611699,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道大港经济开发区安裕路100号,现场检查已开封未使用),在当事人的加工坊发现有1瓶食品添加剂为巧克力色香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10244190012305;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DG):20210712;规格:650ml/瓶 净含量:650毫升;产地:广东省东莞市,生产者名称:英联马利食品(东莞)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麻涌镇新沙工业区新沙路21号,已开封剩余200ml)超过保质期,上述3种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存放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贴有任何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彭水市监强制〔2023〕2-25号)。
2023年5月15日,经局领导同意,本局对彭水县邓申芳西饼店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主要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征楚速食食品专营店(名称:鄄城征楚电子商务店、企业注册号:91371726MA955YXN60)下单,以57.4元购入上述花生片2500g,于2023年1月7日签收,截止检查日,当事人已用940.1g,剩余1559.9g;当事人无法提供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蘑克粒) 和巧克力色香油(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的购进票据,未能说明具体的购进日期,自述巧克力色香油(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的价格为54元,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蘑克粒)价格为10元。当事人购入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蘑克粒) 后开封未使用,剩余138g被本局扣走。当事人购入巧克力色香油(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之后,截止检查日剩余200ml被本局扣押。上述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用于制作蛋糕。
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也未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无法查明上述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用于制作蛋糕的数量,故以本局被扣押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价格作为本案货值金额,故本案货值金额为62.42(57.4元÷2500g*1559.9g+10元+54元÷650ml*200ml),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个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肖传勇和被委托人邓中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经营资格及委托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鄄城征楚电子商务店的网页证照展示截图、网购订单截图(订单编号:230103-624626288032518)、产品相关页面截图,黔江区舟白街道志诚食化配送中心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上述食品的购进情况。
3.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023年5月17日)、《现场笔录》(2023年5月8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彭水市监行强字〔2023〕2-25号),现场拍摄的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彭水市监罚告〔2023〕120号),告知了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交陈诉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负责,确保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积极配合调查,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被本局扣押的1559.9g花生片(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0日)、138g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蘑克拉)(生产日期:2021/12/14 ,),200ml巧克力色香油(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生产日期(DG):20210712)。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黔江彭水支行(收款人全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310001920902630012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