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169号
当事人:彭水县购实惠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60WYPG52
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街金山广场C栋-1-2
经营者:刘*丁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3*************14
2024年5月13日,本局接“N”注册商标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标有“N”标识的鞋涉嫌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本局查处。
2024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水县购实惠服装店开展现场检查,在其在我店入口左侧靠里一货架上发现有金凤凰童鞋共计57双,其中配色为蓝白黑8双、粉白28双、黑白21双,标价均为49元/双;得福龍®休闲鞋10双,配色为棕白,标价为39元/双;嘟卡熊®小白鞋共3双,其中配色为粉白2双、黑白1双,标价均为39元/双;带“N”小白鞋共3双,其中配色为白2双、棕白黑1双,标价均为39元/双。上述款式鞋的鞋侧均设计有“N”形图案,经“N”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维权人员逐一确认为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商标“N”专用权的产品。2024年5月13日,经“N”注册商标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逐一鉴定,鉴定结论是:“经过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辨别确认,上述产品非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或其授权的企业所生产。”。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带“N”鞋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彭水市监强制﹝2024﹞1-8号)及《财物清单》。2024年5月1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5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街金山广场C栋-1-2经营场所内开展经营活动至今。
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从可可童年处购进68双带“N”金凤凰童鞋,货号9890,购进单价为25元/双,销售价格为49元/双,其中正待售的57双经“N”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维权人员现场逐一鉴定为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商标“N”专用权的产品,已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其余11双已销售完毕;2024年4月3日,当事人从辉越处购进30双得福龍®休闲鞋,货号6216-1,购进单价为23元/双,销售价格为39元/双,其中正待售的10双经“N”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维权人员现场逐一鉴定为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商标“N”专用权的产品,已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其余20双已销售完毕;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从辉越处购进18双嘟卡熊®小白鞋,货号RA903,购进单价为20元/双,销售价格为39元/双,其中正待售的3双经“N”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维权人员现场逐一鉴定为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商标“N”专用权的产品,已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其余15双已销售完毕;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从九天国际(辉越)处购进18双带“N”小白鞋配色为白,货号RA6116-2,购进单价为20元/双,销售价格为39元/双,其中正待售的2双经“N”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维权人员现场逐一鉴定为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商标“N”专用权的产品,已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其余16双已销售完毕;2024年4月3日,当事人从辉越处购进30双带“N”小白鞋配色为棕白黑,货号RA6116-1,购进单价为23元/双,销售价格为39元/双,其中正待售的1双经“N”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维权人员现场逐一鉴定为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商标“N”专用权的产品,已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其余20双已销售完毕。可可童鞋、辉越、九天国际(辉越)均属于广州康蒙鞋业有限公司旗下。
另查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截止)的“N”商标持有人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申请/注册号是第5942394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06日。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以经“N”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维权人员现场逐一鉴定为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商标“N”专用权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准,货值金额为3417元(57双*49元/双+10双*39元/双+3双*39元/双+2双*39元/双+1双*39元/双),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丁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第二组:商标权利人投诉材料1份29页,证明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拥有对涉及“N”注册商标(第25类)侵权投诉、鉴定的权利。
第三组:《现场笔录》(2024年5月13日)1份3页、对彭绍会《询问笔录》(2024年6月3日)1份6页、授权委托书1份、彭绍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鉴定报告》1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4页、当事人《衣美佳鞋区采购单》1份4页、广州康蒙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
2024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彭水市监罚告〔2024〕151号),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彭水市监罚告〔2024〕151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标有“N”标识的鞋经商标权利人逐一鉴定,属侵犯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商标“N”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能提供供货合同、支付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的合法取得的情形,当事人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合法取得的情形。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被本局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N”鞋;
2.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1:工行黔江彭水支行,账号:3100019209026300121,账户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2: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河堡支行,账号:830401040000727,账户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3: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营业部,账号:100286820260010001,账户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