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584028Y/2024-0006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发布日期
  • 2024-09-13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196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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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196

当事人:彭水县张*文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C8Q94P2A  

住所:重庆市彭水县滨江路164-8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件号码:51**************55                                    

20248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其大门张贴有“滨江路22号附59号”门牌,执法人员于进大门正对2台电脑后方靠墙货柜从右往左数第1列从上往下数第2层发现1盒“呋塞米注射液”(国药准字H41020310,规格:2ml20mg,包装:低硼硅玻璃安瓿,10/盒,生产日期:2022.08.08,产品批号:2208081,有效期至:2024.07),内余3支;于进大门正对2台电脑后方靠墙货柜从右往左数第2列从上往下数第5层发现1瓶“呋喃妥因肠溶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3936,规格:50mg×100片,产品批号:F220802,生产日期:20220812,有效期至20240811),已开封,内余70片;于电脑旁玻璃矮柜最下层发现2瓶“伤益气雾剂”(国药准字Z20026238,规格:每瓶装42克,有效期18个月,产品批号:ZMA2202,生产日期:2022.11.29,有效期至:2024.04),瓶身未开封,其中1瓶完好,但另1瓶已空瓶。上述药品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混放,且未标注不合格等警示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3支“呋塞米注射液”(产品批号:2208081)、70片“呋喃妥因肠溶片”(产品批号:F220802)和1瓶“伤益气雾剂”(产品批号:ZMA2202)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8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为“重庆市彭水县滨江路164-8”,但实际经营地址为“重庆市彭水县滨江路22号附59号”,本局已于202493日向当事人送达《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920日前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登记。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310日从重庆宏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20支“呋塞米注射液”(产品批号:2208081),采购单价0.647/支,金额12.94元,使用时按2.8/支收费,故被本局扣押的3支的货值金额为8.4元(2.8/支×3支),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无法查证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数量及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3324日从重庆熙元医药有限公司采购5瓶(即5盒,每盒1瓶)“伤益气雾剂”(产品批号:ZMA2202),采购单价34/瓶,金额170元,使用时按67/瓶收费,分别于2023721日结算出库1瓶,于2023124日结算出库2瓶,2024816日现场检查时,剩余2瓶中有1瓶因泄漏已空瓶,故被本局扣押的1瓶的货值金额为67元(67/瓶×1瓶),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3416日从重庆平川医药有限公司采购5瓶“呋喃妥因肠溶片”(产品批号:F220802),采购单价8.7/瓶,金额43.5元,使用时按0.1/片收费,故被本局扣押的70片的货值金额为7元(0.1/片×70片),因当事人未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无法查证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数量及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82.4元(8.4+67+7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对当事人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024816日)13页,彭水市监强制〔20242-11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彭水市监清单〔20242-11号)11页,送达回证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9页,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024822日第一次16页),重庆宏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共12页,重庆平川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共11页,重庆熙元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共14页,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共4页,系统检索截图打印件共3页,诊所药品管理制度共2页,彭水市监责改〔20242-0902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现场检查的过程和当事人违法事实,涉案药品的来源和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20249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彭水市监罚告〔2024178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收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彭水市监罚告〔2024178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故当事人被本局扣押的3支“呋塞米注射液”(产品批号:2208081)、70片“呋喃妥因肠溶片”(产品批号:F220802)和1瓶“伤益气雾剂”(产品批号:ZMA2202)系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3支“呋塞米注射液”(产品批号:2208081)、70片“呋喃妥因肠溶片”(产品批号:F220802)和1瓶“伤益气雾剂”(产品批号:ZMA2202);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开户行1:工行黔江彭水支行,账号:3100019209026300121,账户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2: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河堡支行,账号:830401040000727,账户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3: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营业部,账号:100286820260010001,账户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