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584028Y/2022-00094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环节粮食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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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市监发202210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环节粮食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乡镇应急办,县局各科所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环节粮食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2186)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超标粮食的风险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从源头保障粮食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务必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口。对大米等高风险食品品种从严审核,依法依规依标准开展许可审查、现场核查,特别注意审查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与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的合规性严格证后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符合许可条件同时,鼓励粮食生产主体配备重金属检测设备,帮助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减少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粮食浪费,鼓励企业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优化升级,减少生产过程粮食损耗,加强节粮减损宣传,鼓励企业生产全麦粉、糙米等适度加工品种,切实提高合格成品粮产出率。

二、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粮食加工品生产者依法依规依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原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出厂检验全过程管理严格进货查验,将重金属项目作为原粮采购必检指标,进厂批批检验,对于采购来自粮食收储企业的原粮,索取重金属、真菌毒素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出库检验报告;采购来自农户等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经营者的原粮,应自行检验或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主体,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督促企业按照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配备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三、持续强化生产环节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市食药安办等6门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文件有关成品粮生产监管要求以及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有关要求,把粮食加工品作为监管的重点品种,实施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杜绝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主体。结合市场监管涉粮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督查工作指南,对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事项清单,清晰界定部门职责,与粮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点检查企业原料把关情况、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等。乡镇应急办、相关市场监管所应当对辖区内出现抽检不合格、风险监测发现问题产品,以及投诉举报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至少每季度应组织1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各监管机构要结合对食品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与粮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粮食风险监测信息互通,分析研判本辖区粮食加工品食品安全风险,根据监管情况,适时调高生产主体的风险等级,切实防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要鼓励引导粮食加工品生产者配备重金属检测设备,督促粮食加工品生产企业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排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五、建立粮食生产单位台账。各监管机构要对辖区内粮食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台账。加强对无证粮食类产品生产单位的排查,若发现有未经从事粮食等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立即移交执法支队查处。

六、切实加强舆情监测。各监管机构要严格把控好辖区内粮食加工品生产安全信息发布,重点加强粮食加工品,尤其是成品粮质量安全舆情监测,积极应对、妥善处置社会舆情,若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局报告。

联系人:张明洪;联系电话:15334621766


彭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5








水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2022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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