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22〕2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补齐产业发展短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内外投资者与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相关部门单位)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在彭水县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投资的项目(财政性资金主导类项目、矿产品开采及初加工、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重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且项目总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额度达到下列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一)工业项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二)文化旅游(含乡村旅游)、社会事业、商贸物流类项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软件研发、大数据应用、“互联网+”及其他鼓励类项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生态工业政策
(一)新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从事健康食品、特色轻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项目,房租按照“先收取后奖补”原则,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升规且产出强度达到0.5万元/平方米以上的,前五年享受免收厂房租金的政策扶持。未能保持产出强度的年份取消该年度租金扶持政策。
(二)对入驻工业园区总投资3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220万元/亩、产出强度33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可单独供地(物流项目、科研机构等非工业项目用地不受此限制)。土地出让价款中(市上计提部分除外),健康食品加工项目超过8万元/亩、其余工业项目超过10万元/亩的部分及时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产并在两年内升规的,根据企业对彭水的地方经济贡献度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7万元—10万元/亩以下的,按2万元/亩给予奖励;达到10万元以上—13万元/亩以下的,按4万元/亩给予奖励;达到13万元/亩以上的,按6万元/亩给予奖励。
(三)对符合战略规划、产业定位,并达到工业投资产出强度的新入园企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可享受以下补贴(县内如有多个部门给予同类补贴的,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搬迁补贴:以企业在向彭水转移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为依据(不能提供发票的部分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评估核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设备价值在1000—3000万元的,补贴搬迁费用10万元;设备价值在3000—5000万元的,补贴搬迁费用20万元;设备价值在5000—10000万元的,补贴搬迁费用30万元;设备价值在10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搬迁费用50万元。
设备补贴:新购买设备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见设备发票),按2%进行补贴;引入二手设备超过2000万元的,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包括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对设备进行现值评估,按评估值的2%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装修补贴: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以企业在装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为依据(不能提供发票的部分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评估核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投产一年内地方经济贡献度达在100万元—200万元的,按装修费用的30%给予补贴;投产一年内地方经济贡献度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装修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物流补贴:新入园企业投产后,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当年物流运输费用的10%给予补贴。(以实际产生的运输发票为依据,不能提供发票的不进行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绿色制造。鼓励企业实施节能、节水、清洁化改造,建设绿色工厂。对企业实施绿色技改,且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认定的市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企业技改提升。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且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价值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对符合条件且有成长空间、有彭水特色的孵化型企业或平台型经济入驻工业园区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投融资、创新支持等服务的,给予三年免租期的扶持。
第四条文化旅游业政策
(一)品牌创建奖:鼓励企业投资景区开发、星级酒店、精品民宿、旅游商品研发销售等旅游项目。
1. 对成功创建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20万元、40万元,获得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 对新建酒店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3. 对新建旅游民宿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达到甲级、乙级、丙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 对新研发设计、转化升级并生产销售的彭水特色旅游商品参加旅游行业设计大赛、博览展销会,获评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评市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宣传营销奖。
1. 在彭水境内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制作的影视剧(在彭水取景30%以上的)参加国内外A类电影节获奖的,奖励30万元/次/部;在央视黄金时段播放的,奖励20万元/部,非黄金时段奖励5万元/部;在省级卫视播放的,奖励10万元/部;电视连续剧按照播放时长150分钟以1部计算。单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在彭水境内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制作的影视作品(在彭水取景30%以上的)在院线或网络播放,按照票房数量或者播放量,以单部作品上线播放最长一年为奖励结算点(可以提前结算),票房或播放量达100万张(次)开始计算奖励,标准为0.05元/张(次)。单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在彭水新开办的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前三年组织来彭游客达3万人次以上的年份,分别给予10万元/年奖励。
第五条商贸流通业政策
(一)对新备案的外贸企业,首次实现进出口实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对商业综合体、物流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营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建经营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且投用一年内营业额达1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商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设立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总部贸易、转口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投资,符合条件的享受市、县商贸服务业扶持政策。
(四)在彭水县设立区域性(县级以上)快递分拨中心,营业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且年快递分拨150万单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获得国家级高新企业认定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中国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主体或者注册主体依法所属成员(包含证明、集体这2类商标),持续正常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标识满一年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特色农业产业政策
对投资现代农业、林业、牧业等综合开发或特色效益农业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的,按照县农业农村委当年的产业支持政策优先给予扶持。
第七条社会事业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养老养生类社会事业项目,项目建成后,享受同类公立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养老类社会事业相关政策,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科技创新政策
(一)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奖励2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其产品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奖励5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二)加大创新平台支持。县级研发机构经认定后,补助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研发服务机构的补助20万元;首次认定的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属国家级的补助100万元,属市级的补助5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奖励50万元,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金融业政策
新引进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租赁办公用房及经营性用房,且对彭水地方经济贡献度达到100万元/年以上的,其租赁场所的自用部分按每年实际租金支出的10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期限3年。
第十条 经济贡献奖励
(一)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自产生经济贡献年度起的前五年内,以企业对彭水地方经济贡献度为参照,凡年创县级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彭水地方经济贡献度70%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新引进企业原则上为“四上”企业,应在两年内完成相关申报和审批工作,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成为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经营户,一次性给予每户1万元的达限奖励。
(三)新引进的项目自创地方经济贡献年度起,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地方经济贡献度在100万元/年以下的,高管人数不超过5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数不超过10人)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彭水地方经济贡献度100%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融资奖励
(一)民贸民品企业享受国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二)对在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企业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落户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按约定期限开工建成投产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进的高技术人才带项目在彭水投资创业,三年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建立本地企业产品(商品或服务)目录库,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或服务。
(四)招商落地企业高管享受我县九黎城、摩围山景区门票终身免费政策。
第三章 扶持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兑现程序
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投产或运营后,落户工业园区、彭水新城、旅游景区的企业,根据统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佐证资料,分别向相应的管委会(或国有企业)提出申请,其他招商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及时组织专门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资料和数据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入园企业的经济贡献奖由园区管委会直接兑现)。
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及时会同县招商投资促进局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财政结算体制分别转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国有企业等相关招商平台及时兑现扶持政策。同一政策兑现就高不就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招商投资促进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督查组,负责对扶持政策兑现工作及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督查核实。
第十五条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兑现后的检查,发现违规问题或已兑现但未达到招商承诺条件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整改并追回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申报企业(含高管)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 被列入“信用中国”黑名单或者失信人名单的;
4. 在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
5.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6. 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享受“一站式”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所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下限执行。招商企业员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县教委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
(一)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落户彭水投资的项目,在以上政策基础上,由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投资建设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物流园区、职业院校、特色专科医院、投资大影响面广的影视拍摄项目、影视娱乐城、三星级以上酒店等项目的扶持奖励,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符合招商引资扶持条件,且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但不适宜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奖励标准按入园企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从建成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应升规入统,如未能升规入统则不得享受奖励扶持政策,已经享受的,应当限期在一个月内退回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达到”“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相应条款予以调整或废止。新签约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22年1月1日前签订的招商项目按协议签订时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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