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2014年12月22日向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过程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重庆聚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你公司,故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注:在公告期间,各股东及与重庆聚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如有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一并提交。)
联系电话:023-78449628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