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催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查,彭水县新田蔬菜专业合作社等10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见附件) 2022、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逾期仍未补报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