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市监企不予撤销〔2025〕001号
当事人:*(陈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243MA5XKU461Q
住所(住址):重庆市彭水县龙溪乡如榔村1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26
申请人陈霞(身份证号50**************26)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信息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陈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XKU461Q)经营者,并提供了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撤销个体工商户*(陈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XKU461Q)设立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对外公示、立案调查、现场检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听证公告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个体工商户*(陈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XKU461Q)2012年10月11日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个体工商户*(陈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XKU461Q)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本局执法人员对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未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在此办公经营。执法人员联系该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档案中登记的电话号码(13*******03),该电话号码为空号。
二是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1日向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陈霞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彭水县龙溪乡如榔村民委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按流程办理,并当场颁发了营业执照。该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档案显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原件上均有陈霞本人签字,陈霞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均有陈霞“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本人签字。
三是本局执法人员对申请人陈霞进行了询问,陈霞陈述未向他人提供过本人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陈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XKU461Q)经营者,也确认未向我局提交过该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资料、未在该个体工商户上述设立登记档案资料上签字。本局执法人员向陈霞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陈霞提供“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包括不限于笔迹鉴定报告等文件材料”,陈霞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供。
四是本局依法向陈霞送达了《不予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彭水市监企不予撤销听〔2025〕001号),并于2025年01月15日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了不予撤销登记听证告知公告,依法告知了陈霞及当事人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还告知与个体工商户*(陈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XKU461Q)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在法定时限内向本局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本局未收到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本局视为陈霞、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放弃此权利。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申请人主张的*(陈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XKU461Q)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及关键性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撤销个体工商户*(陈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5XKU461Q)2012年10月11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