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 固 拓 展 脱 贫 攻 坚 成 果
同 乡 村 振 兴 有 效 衔 接
政
策
要
点
汇
编
县 乡 村 振 兴 局
目录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政策要点
一、目标任务
对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监测对象户家庭中符合“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条件的子女,要做到“应补尽补”。
二、补助对象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对象,为脱贫户家庭及监测对象户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子女。
(一)脱贫户家庭及监测对象户家庭。脱贫户家庭是指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应在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官网“脱贫户查询”登记在册。监测对象户家庭,是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登记在册,且未被标注为“风险消除”家庭。监测对象户在开学之日未被标注风险消除的可享受补助政策;监测对象户在开学之日已被标注风险消除的不再享受补助政策。
(二)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子女。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脱贫户家庭、监测对象户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
三、补助标准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标准为:3000元/年/人(分春季、秋季发放,每季1500元)。
脱贫户、监测对象户中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如已享受教育、民政等重庆地方资助政策及民生资助项目的,不同时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四、补助期限
脱贫户家庭和监测对象户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期间(包括在校学习和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对休学的学生暂停补助,停止休学返校学习后可继续享受补助。对退学的学生不予补助。对中职毕业后直接升入高职院校学习的学生继续补助。
五、补助方式
(一)生源地补助。凡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家庭和监测对象户家庭,无论其子女在何地就读,均在其家庭所在区县申请“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二)直补到户。采取“一卡(折)通”等有效方式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家庭或监测对象户家庭。
(三)分期发放。每学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六、时间安排
(一)春季学期。3月10日至5月10日进行申报,6月10日前完成审核,6月30日前补助到位。
(二)秋季学期。9月20日至11月20日进行申报,12月10日前完成审核,12月30日前补助到位。
七、实施流程
(一)宣传动员
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会议等形式宣传“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政策,尤其要发挥好驻乡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及结对帮扶责任人的作用,进村入户宣传好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对象审核
由建档立卡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户)家庭成员填写“彭水自治县XX年春(秋)季‘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表”(附件1)、提供有效“学籍证明”,报村(社区)初审;以村(社区)为单位,汇总初审合格的对象资料报送乡镇(街道)进行复核;乡镇(街道)将复核合格的对象汇总(附件2)后连同原始资料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申请对象的资格、学籍及在校在读信息后,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比对是否重复享受相关政策确定出拟补助对象;拟补助对象在彭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步将名单反馈至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进行公示(附件2)。
(三)兑现补助
公示结束后,县乡村振兴局将无异议的补助人员名册报县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完成当年春季“雨露计划”补助兑现工作,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秋季“雨露计划”补助兑现工作。
(四)录入信息
县乡村振兴局指导乡镇(街道)在全国防返贫信息监测系统项目管理模块中录入“享受雨露计划教育补助”子项目实施情况,关联已经获得补助的对象家庭。每年7月10日前完成当年春季“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情况录入,次年1月10日前完成上年度年秋季“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情况录入。
县乡村振兴局
咨询电话:78865292
特殊困难帮扶衔接政策要点
一、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 类:特困人员、孤儿;
B 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 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 2 倍(含 2 倍)
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脱贫户、1-4 级残疾人家庭;
D 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标准
1.重特大疾病救助。A 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 300 元,超过部分给予 100%救助,封顶线 50000 元;B 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 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 40%救助,封顶线 40000 元;C 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 20000 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 30%救助,封顶线 30000 元;D 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 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 20%救助, 封顶线 10000 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 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 12 个月的救助;C 类人员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 6个月的救助。
3.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 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 36 个月的救助;B 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 18 个月的救助;C 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 6 个月的救助;D 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 3 个月的救助。
若家庭成员或个人不满足上述救助条件,但又确实困难需要救助的,由低保科(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核实,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救助建议,报主要领导审定。若家庭成员或个人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县民政局报县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 3 倍。
同一事由原则上每户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确需再救助的,一年最多不超过三次。
二、低保边缘家庭政策
(一)认定条件标准
1.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支出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1)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3)家庭拥有 2 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4)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5)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一年内出国旅游。
(6)近两年内自建自由住房、购买商品房(家庭唯一住房除外)。
(7)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1)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 倍。
(2)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或拥有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3)家庭拥有 2 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4)家庭成员近 2 年内出国旅游 2 次(含)以上。
(5)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6)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如发生重大疾病或受灾的情况下,各乡镇(街道)可适当考虑其困难状况和长期刚性支出等因素,做出综合评估。
(二)认定程序标准
1.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履行授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1)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的,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2)拒绝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4)主动放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其他合法收益、财产的。
(5)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管理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的动态监测,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突发事件暂时性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符合住房、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政策享受对象
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本市低保认定办法规定的享受条件的对象。
(二)资助标准
2021 年 9 月起执行城镇低保最高标准 636 元/月;农村低保最高标准 515 元/月。对其中残疾人、重病、70 岁以上老年人、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加发重点保障金。
(三)监测管理
低保享受对象实行定期复核、动态调整,对象户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每年经济核查。对残疾人、重病、70 岁以上老年人、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加发重点保障金。
四、特困供养政策
(一)政策享受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资助标准
2021 年 9 月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827 元。
(三)照料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补贴标准分为三档;一档全护理每人每月 300 元;二档半护理每人每月 200 元;三档全自理每人每月 50 元。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既可发放现金给本人,也可由各乡镇统筹用于购买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给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78443004
五、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 60 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 6 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 80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 200 元。
发放方式: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70 元。
发放方式: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80 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70 元。
发放方式: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县残联
咨询电话:78448036
教育帮扶衔接政策要点
一、控辍保学政策
(一)保障对象
辖区内所有 6-16 岁适龄人员须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不能到校学习的适龄人员,经属地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有一定学习能力的可通过 2 课时/周送教上门或远程送教保障;评估为完全无学习能力的可通过 2 次/月送关爱保障,杜绝因贫失学辍学情况。
(二)明确责任
落实“1+4”联防联控常态化排查机制,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负责,村社干部、网格学校相互配合,定期全覆盖排查辖区内适龄人员。如发现因极度厌学离校的疑似辍学风险人员应及时建立台账,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村干部、校长、责任教师须在发现之日起 1 个月内至少三次实地或网络实施劝返。落实即辍即劝,即劝即返要求,实现动态清零目标。对劝返三次因个人原因仍拒绝复学的,经劝返组综合研判如实施强制劝返可能有安全风险的,可暂缓劝返;但学校要保证学籍、座位、教材正常,同时每月至少劝返 1 次,随时能够接纳其返校。
(三)复学管理
责任学校应科学制定劝返复学管理方案,认真实施差异管理、分层教学、沟通交流;邀请与青少年工作相关的部门开展励志、感恩、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实现劝得回、留得住、学得好。
二、教育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学校实施)
免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对象为在县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家庭幼儿、城乡低保户家庭幼儿、特困人员、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幼儿和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幼儿、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幼儿、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幼儿。资助标准为所就读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收费标准,即收多少免多少。
资助方式为学校开学免收,由财政按一定标准补助给学校。 免生活费资助与营养改善计划整合使用。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
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课本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对象为在县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享受政策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户家庭学生、特困人员、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孤儿、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 500 元,初中每生每期 625 元。资助方式为学校按学期打卡发放。
4.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助对象为在县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非寄宿脱贫享受政策户家庭学生上学期间免费享受一顿午餐;非寄宿其他困难学生(城乡低保户家庭学生、特困人员、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孤儿、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 250 元、初中每生每期 312.5 元,补助方式为学校按学期打卡发放。
(三)普通高中(学校实施)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籍在校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户家庭学生、特困人员、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孤儿、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分为 2 个档次,脱贫享受政策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户家庭学生、特困人员、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孤儿、残疾学生每生每期 1500 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残疾人子女)每生每期 500 元。资助方式为学校按学期打卡发放。
2.免学杂费:资助对象为脱贫享受政策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户家庭学生、特困人员、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资助标准为市级重点高中每生每期 800 元,普通高中每生每期 400元。资助方式为学校开学免收,由财政补助学校。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减免,差额向学生收取。
3.免教科书费:资助对象为脱贫享受政策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户家庭学生、特困人员。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期 200 元。资助方式为学校开学免收,由财政补助学校。
备注:普通高中所有资助和减免的对象均不含高三复读生。
(四)中职教育(学校实施)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县农村户籍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资助标准为脱贫享受政策户家庭学生每人每月 300 元,其他贫困学生(城乡低保户家庭学生、特困人员、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孤儿、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每人每月 200 元。资助方式为学校按时打卡发放。
2.免学费:资助对象为一、二、三年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期 1000 元。资助方式为学校开学免收,由财政补助学校。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复读等累计免学费资助不得超过 3 年。若学生本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不予资助。
3.免住宿费:资助对象为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 250 元。资助方式为学校开学免收,由财政补助学校。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 2.5 年。若学生本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不予资助。
4.免教科书费:资助对象为脱贫享受政策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户家庭学生、特困人员。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 200 元。资助方式为学校开学免收,由财政补助学校。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 2.5 年。
(五)大学教育(县教育服务中心实施)
1.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申请贷款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2.大学生学费资助:资助对象为2017年秋季至2020年秋季期间入学且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彭水籍脱贫享受政策家庭本专科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缴纳学费标准在8000元以内的全额据实资助,超过8000元的定额补助8000元/生/年。资助方式为由市教委确定银行统一于每年11月代发。
县教委
咨询电话:78492134、78442890、13452230629(教育服务中心)
健康帮扶衔接政策要点
一、主要任务
1.“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内容:所有贫困人口都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常见病、慢性病有地方看、看得起,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过得去。
2.主要职责:有地方看病、有医生看病,群众得了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二、实施医疗保障政策的对象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 7 类农村低收入人口。
2.其他的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和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取消脱贫攻坚期内超常规措施安排和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政策。
三、主要政策
1.分类资助参保: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 100%给予全额资助;认定的低保对象,按照 90%给予定额资助;对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 70%给予定额资助。
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 2022 年、2023 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分别按照 100 元、50 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 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针对认定 7 类农村低收入人口,按《重庆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四类重点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
3.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救治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经基层首诊转诊的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 7 类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即患者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不能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和医疗救助。
4.大病专项救治:对全县居民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 33 个病种对象,按照“两定一加强”(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原则,开展大病专项救治。
5.健康帮扶衔接政策过渡期: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止
四、调整政策执行时间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按渝医保发〔2021〕66 号文件执行。
县卫健委
咨询电话:02378442493
医疗保障衔接政策要点
一、医保参保资助政策
过渡期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 7 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上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320 元/人)的 100%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 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 70%给予定额资助。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分别按照 100 元、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过渡期内,七类人群在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集中缴费时间:即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
过渡期内,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上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维持在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 60%左右,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 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低收入人口不低于 60%。对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依托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
县医保局
咨询电话:78841161
住房安全保障衔接政策要点
一、住房安全有保障标准
有安全稳定的住房
二、住房安全保障方式
1.危房改造(住建委);
2.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发改委);
3.其他方式保障,如: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应急管理局)、避险搬迁(规
资局)、移民搬迁(水利局);投亲靠友、购房、租房、入住敬老院(福利院)、入住农村集体安全公房等。
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申报条件
1.农村户口;
2.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
3.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低收入群体。
4.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不能纳入危房改造补助的情形:
1.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
2.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
3.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
4.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
5.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
6.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二)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认定
1.乡村振兴、民政局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身份认定;
2.住建委部门负责组织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房屋鉴定;
3.规资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无房户的认定;
4.乡镇(街道)负责对农户信息的全面核实。
(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
15个步骤:农户申请、村组评议、村级公示、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公示、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审批、区县公示、申报改造计划、市住房城乡建委下达计划、县住房城乡建委分解计划、乡镇(街道)具体落实到户、农户自建或委托施工、村镇县三级验收、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乡镇(街道)将改造档案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
(四)农村危房改造面积标准
农村D级危房改造重建新房、无房户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80㎡。总体要求是:既实现改善住房条件目标,又不得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同时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政策规定。
(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标准及使用管理
1.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补助标准:C级危房改造补助7500元/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35000元/户,无房户参照D级危房执行。
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风貌改造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3.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足额支付的日期不得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未征得农户同意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不得代领或直接支付给建筑工匠。
县住建委
咨询电话:78492018
饮水安全保障衔接政策要点
一、建设与管理标准
“十四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评价仍然执行《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纳入规划的农村供水工程新建和改造,执行新的规定。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
二、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注:4 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4 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 1 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
县水利局
咨询电话:78444930
产业帮扶衔接政策要点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
(一)支持对象
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以户为单位进行贷款;
(二)贷款条件
申请贷款人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 18 周岁(含)—65 周岁(含)之间。
(三)贷款额度
原则上 5 万元(含)以下。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以单户单笔追加,但总额不超过10 万元(贷款 5 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
(四)贷款期限
1-3 年期(含),贷款期满后可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 1 次。
(五)担保方式
免担保免抵押。
(六)贷款贴息
贷款本金和利息到期结清后,由县财政全额贴息。
(七)贷款用途
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活动。不能用于结婚、建房(除乡村旅游和经营项目附属房外)、理财、购置家庭用品(除乡村旅游外)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以入股分红、转存转借、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富民贷”政策
(一)支持对象。具有彭水县户籍并在彭水县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借款人年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借款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农行重庆市分行“惠农e贷”准入条件;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项目。
(三)贷款用途。贷款资金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四)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授信模型自动核定的信用额度及农户申请贷款金额。
(五)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
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办理1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一半并应在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内。
(六)担保方式。采取信用方式发放贷款,免抵押免担保。
(七)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当前年利率为3.7%。
(八)贴息方式。贷款农户还本付息,财政不予贴息。
(九)基本流程。1.农户申请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富民贷”申请,并填写《“富民贷”申请推荐审核表》,推荐审核表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常住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项目、经营年收入、申请贷款金额、期限等内容。村民委承担农户初筛职能。2.政府审核推荐。村民委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核实农户基础信息,逐级上报至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农行移交《“富民贷”申请推荐审核表》。3.银行调查审批。农行彭水支行在村民委协助下,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农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并协助农户完成签约用信,鼓励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办贷效率。银行调查可在农户提出贷款申请后与村民委一同开展实地调查。4.贷后管理。县乡村三级要协助农行彭水支行做好贷后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农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防止贷款被挪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防止被企业等第三方挪用。贷款逾期后,农行彭水支行要及时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逾期名单,银政共同开展贷款清收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
咨询电话:78865292
易地扶贫搬迁后扶和以工代赈衔接政策要点
一、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一)后续扶持对象
“十三五”期间,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3321户14207人,12个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棣棠乡牌楼村安置点、郁山镇白马社区安置点、善感乡场镇安置点、绍庆街道阿依河安置点、黄家镇漆红村安置点、梅子垭镇干田坝安置点、润溪乡樱桃村安置点、乔梓乡合心村安置点、芦塘乡板栗村安置点、芦塘乡坡坪村安置点、三义乡莲花村安置点、县大垭乡塘口安置点)。
(二)政策要点
实现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
1.产业方面:有产业、有技术指导、有销售渠道、有利益联结,确保搬迁农户更多分享后续产业发展红利。
2.就业方面:转移就业、劳务协作、组织劳务输出、就近就地就业(公益岗位、以工代赈)、自主创业、开展就业培训,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3.安置点配套设施方面: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安置点的搬迁群众享受设施资源。
4.权益保障方面:降低生活成本、菜园地、水电气优惠政策落实、农村客运线路(招呼站)、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旧宅基地复垦(稳妥扩建)、不动产登记,确保充分保障搬迁群众各类权益。
5.社区融入方面:安置点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社区管理服务水平、人居环境整治、积极开展社区融入活动,确保全面构建开放和谐的安置社区。
6.后续扶持工作保障方面:工作体系、财政扶持、金融支持、激励约束,确保后续扶持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以工代赈政策
(一)实施范围
在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基础建设中,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二)规范程序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有关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选择施工单位时要明确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和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并严格履行项目决策、审批、监管等基本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
(三)投入保障
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交通、文体旅游等领域用于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的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变、用途不变”的原则,每年按不低于年度资金量的5%安排用于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全县每年安排用于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四)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的10%,其中使用市级及以上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的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该专项补助资金的15%。要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同时做好项目公示、技能培训、务工台账、工资发放等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这里要强调一下,工资发放表必须经项目业主单位审定后在相关村村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劳务报酬原则上应由乡镇财政所通过银行卡发放,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县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78848019
“综合防贫保险”衔接政策要点
一、理赔对象
1.彭水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家庭成员无享受型用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2. 家庭成员无商品房,或高标准修建新房、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
3.家庭成员无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返致贫风险等情况除外)的;
4.家庭成员无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正常经营纳税的;
5.家庭成员无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且没有出现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不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补助、意外身故或残疾、房屋损失、升学补助等4个大类。
(一)医疗补助。参保对象因疾病、意外住院产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必要前置条件,如被保险人没有参加上述保险,扣除应由上述保险保障的部分)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制度保障后,对其医保目录内产生自付费用全年累计超过 2 万元以上部分,由保险公司分段对目录内自付费用进行赔付,2-5万(含)赔付比例为65%,5-10万(含)赔付比例为75%,10万以上赔付比例85%。每人每年最高赔付不超过10万元。如被保险人享受巩固脱贫保、惠民济困保保障,扣除相应赔付后再另行计算。
(二)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障对象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身故或残疾的,经巩固脱贫保、 惠民济困保等政策补助后,对未达到赔付标准的进行补充赔偿。意外身故或残疾的理赔标准:0-18岁(含)赔付限额2万元,19- 60岁(含)赔付限额6万元,60岁及以上赔付限额2万元。意外致残按照评残等级进行比例赔付,10级伤残赔付10%、9级伤残赔付20%以此类推。
(三)房屋损失。参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实际居住且拥有所有权的唯一安全住房(含生活用房)因遭遇火灾、爆炸、自然 灾害(包括: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导致房屋损失的, 或经巩固脱贫保赔付后还存在损失的,扣除绝对免赔3000元后按100%进行赔付,每户每年最高赔付限额为3万元。
(四)升学补助金。被保险人参加高考,考取全日制本科的 当年给付一次性补助金3000元。
三、投保及保险期间
“综合防贫保险”参保时间统一为2021年7月1日,保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
四、理赔对象识别方法
采取数据比对、身份核查、防贫调查("三看、一算、一核、 一评议”)等方法识别理赔对象。
1.三看。(1)看住房:认定有无城镇商品房,实地去查看被核查人及其赡养人(儿或女)的个人住房情况。购买场镇小产权房,且无小产权房、厂房、仓库用于出租的;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在城市购房的,只要不是小区房,均不算有商品房。(2)看大件:认定是否有轿车和大型运输类、工程类车辆等交通、运营工具。购买普通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微型货车〔载重量0.6吨以下(价格在3万元以下)〕的,以及购买面包车等微型客车主要用于营运谋生的,均不算有交通、运营工具。(3)看儿女:认定被调查人或其儿女是否担任公司法人、股东。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并正常营业、正常纳税的公司法人;区县原脱贫方案中明确以经商办企业来实现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经商办企业规模微小(注册资金3万元以下、企业员工少于5人等)的人员,均不算担任公司法人、股东。
2.一算。算收入:认定无财政供养人员〔例外情况:由财政供养的临时工,如学校保安、保洁人员、厨师、司机、环卫工人或公益岗位人员等;不兼任职务的村委委员、队(社)长等人员;确因大病大灾等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村四职干部。前述情况算无财政供养人员〕。
3.一核。核信息,对被核查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自有车辆 及有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在工商部门注册且有年审记录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对。
4.一评议。一评议,将调查结果核实后交由当地区县乡村振 兴部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共同评议,并在报案人实际居住地张 榜公示,无异议后赔付。
县乡村振兴局
咨询电话:78442457
就业帮扶衔接政策要点
一、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16 周岁以上、有劳动力的脱贫人口。
2.申请条件: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单位就业 3 个月及以上。
3.补贴标准:其他地区 500 元/人、山东省 800 元/人。
4.申请材料: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情况说明(出具时间在申请时间当月或上月)或近 3 个月的工资流水或近 3 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截止时间在申请时间当月或上月)之一。市内正常参保只需申请表。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时间:可随时在户籍所在区县或就业地申请。
二、跨区域往返城市间交通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脱贫人口)。
2.申请条件: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实现就业。
3.补助标准:按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去程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的票据票价据实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乘坐飞机、轮船等非政策规定交通工具,金额未超出动车二等座最低票价的,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金额超出动车二等座最低票价的,按照动车二等座最低票价折算报销(两地间无动车的按长途汽车最低票价)。确因票据遗失或灵活出行无法提供票据的,按照区(县)外市内就业 50 元、市外就业 100 元的标准报销一次性定额补贴。
4.申请材料:跨区域交通补助对接服务表、本人去程票据(如报定额则不需此项)。
三、公益性岗位政策
1.支持对象: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五)农村建卡贫困户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九)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安置条件:有劳动能力、本人愿意从事公益性岗位;
3.安置程序:村级民主推选-镇级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签订劳务协议(办理意外保险)-上岗工作;
4.工作待遇: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2000 元/月,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1000元/月。(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5.日常管理:村级专人考勤,镇级考核汇总,考勤考核公示,按月发放工资。
6.注意事项:出现已就业创业、丧失劳动能力、享受职工养老待遇、从事非公益性事业、顶岗代岗、重复享受待遇、只拿钱不干事等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须按程序退出岗位。
四、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政策
1.适用人群:脱贫人口;
2.补贴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家服培训);
3.补贴标准:100 元/人.天;
4.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5.受理期限: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
6.申请方式:培训机构向就业和人才中心代为申请;
7.注意事项:每人每年领取一次,并实行实名管理,与失业保险金不可同时领取。
五、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政策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 3 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6 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 2 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
(4)残疾人员;
除第 1 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二)补助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 8000 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六、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1、人员包括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2、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组织、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
(三)小微企业贷款:1.企业应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四)贷款额度:1.个人贷款额度上限为 2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基数为 22 万元/人、上限 110 万元;3.企业贷款基数为 20万元/人、上限为 300 万,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五)贴息: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788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