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抓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通知
为继续抓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击整治对象
非法社会组织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也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二是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等境外非政府组织。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以下非法社会组织:
(一)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精准扶贫”“乡村振兴”“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渝新欧”等国家战略名义骗钱敛财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文化等宣传文化领域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四)冠以“重庆”“全市”等字样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五)假借国家机关下属机构名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非法社会组织;
(六)涉及资金量大、参与人数多的非法社会组织;
(七)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危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清理排查。民政部门通过梳理举报投诉、来信来访、大数据平台等多种形式,摸排非法社会组织的种类、数量、活动地域、挑头扛旗人物、非法活动方式和手段,重点排查打着服务“国家战略”旗号开展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和非法办学、培训等机构,对非法社会组织做到底数清、问题清、对策清、任务清、责任清。公安机关要发挥各部门警种优势,多措并举、广辟渠道,主动收集非法社会组织犯罪线索,加强汇总研判,加大对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名义骗钱敛财的非法社会组织梳理。
(二)依法严厉打击。民政部门在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摸排基础上,依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劝散;涉嫌无照经营的,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属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等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社会组织,利用法律武器,重拳出击,高压严打,查清非法组织架构、人员资金走向,固定证据,及时收网,彻底铲除涉嫌行骗敛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
(三)加强分类整治。民政部门要结合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性质,加强分类指导,因案施策。对于开展有益活动的,可以积极引导,条件具备的依法予以登记;对于活动较少且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要求其自行解散;对于活动轻微违法的,在法制教育后视情形予以劝散或取缔;对于活动有较大社会危害的,要坚决取缔,依法严惩;对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即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建立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黑名单”,对其发起成立社会组织以及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资格限制,推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法制环境。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查处;对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即时通报登记管理、业务主管部门,采取行政管理手段依法整改取缔。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结合实际,加强警示宣传,广泛宣传非法社会组织的危害性、甄别方法等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的方法意识和监督意识;要全面宣传社会组织有关法规政策,引导全社会学法、守法;要公开曝光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有效挤压其生存空间;要抓好专项行动执法宣传,及时邀请媒体对现场执法行动全过程跟踪报道,及时公告查处结果,宣传典型案例,达到“打掉一个,警示一批”的震慑效果,扩大执法行动的社会影响力。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项行动的主管负责同志、牵头部门和责任人、联系人,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坚持一盘棋,拧成一股绳,形成“组合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健全以联合执法检查、非法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案件调查配合、法律责任追究为重点的协调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做好总结,常抓不懈。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对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建立和完善非法社会组织治理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常态化管理,巩固工作成效。
(五)信息报送,彰显成果。通过工作简报、动态、通报等形式加强工作情况反映和工作成果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