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渝委办〔2020〕30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稳步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未脱贫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以及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 “单人户”纳入低保.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
(二)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坚持低保对象 “有进有出”,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员、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出现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的应主动申报。
(三)明确刚性支出及就业成本。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要充分考虑其家庭刚性支出及就业成本,刚性支出按照必要的就医、就学等实际支出扣减,就业成本按城市低保标准予以扣减。
二、进一步完善特困、临时救助制度
(一)优化整特困认定条件。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二)完善临时救助措施。实施基本生活困难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 “2000元以内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临时救助的申请由急难发生地实施受理并落实临时救助。
三、高度重视,不断深入改革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并积极总结、凝练改革经验,根据《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渝委办〔2020〕30号)的要求,梳理好的改革措施,及时报县民政局,对切实可行,能够促进改革的措施,县民政局将在年底考核中予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