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根据《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调整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解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补齐民生短板,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过度保障。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提质增效,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完成率达到95%以上,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七类低收入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保率100%。加强医疗费用监测预警帮扶,守住不发生因病返贫致贫底线。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抓好居民医保参保
按照《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3〕87号)要求,持续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1.优化调整资助参保政策。对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资助。重点优抚对象(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四类人员)按二档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其他优抚对象(含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四类人员)、特困人员(含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计生残抚(特扶)人员,参加一档二档,均按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资助。计生优抚(奖扶)人员,参加一档二档均按一档缴费标准的80%资助。城乡低保对象,按一档缴费标准的90%资助,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按一档标准的70%资助,上述人员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资助。稳定脱贫人口参加2024年居民医保,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稳定脱贫人口参保资助资金由乡村振兴部门安排统筹衔接资金解决。
2.确保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重点做好督促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保工作。建立每月调度机制,对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基本医保参保情况实行月调度月通报,乡镇街道落实专人负责,每月分析研判,合力推动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基本医保应保尽保,规范完善8类人群资助参保台账和市外参保台账。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人口,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医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稳定脱贫人口应当在集中参保期内完成参保,上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不设待遇等待期。
(二)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医疗保障水平。
1.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县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二级医院达到70%,一级医院达到80%。稳定执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补齐门诊保障短板,2024年度居民医保支付限额一档参保人300元,二档参保人500元。落实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稳步扩大病种范围,推进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统一。规范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保障,优化“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全覆盖。
2.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从 2024年 1 月 1 日起,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 17833 元。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上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从 2024 年起,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补助限额提高至 300 元,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提高至600 元。剖宫产及并发症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报销额度低于 600 元的按 600 元补足。
3.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救助政策和《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80%,其他低收入人口不低于70%。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给予倾斜救助,做好与民政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三)防止因病返贫监测预警和精准帮扶
1、进一步健全防止因病返贫机制。加强与乡村振兴、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健全防止化解因病返贫致贫主动发现、信息共享、预警监测、精准帮扶等工作机制。调整监测预警对象范围,将参加基本医保的7类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人口和普通居民,全部纳入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范围,其中7类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为重点监测对象,普通居民为一般监测对象。
2.加强预警监测,精准落实帮扶措施。调整监测预警标准,2024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保的7类低收入人口,当年内看病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自身承担费用(自付+自费)达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当年防止返贫监测标准100%及以上的,纳入预警;稳定脱贫人口当年自身承担费用(自付+自费)达到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当年防止返贫监测范围2倍及以上的,纳入预警;普通居民当年自身承担费用(自付+自费)达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纳入预警。加强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预警监测,医保部门每月通过全市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平台,提取当月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预警人员信息,尽快完成医保政策落实情况核查,将预警人员信息及时共享给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等部门将落实帮扶情况反馈给医保部门。
对因自付大额医疗费用出现生活困难的人员,全面落实分类救助政策和精准帮扶措施。符合纳入监测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乡村振兴防返贫监测范围;符合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民政保障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对象;符合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8〕98号)规定解决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符合《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办法》(彭水医保发〔2022〕10号)条件的,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彭水府办发〔2023〕52号)规定,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因自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规定纳入监测对象,根据《彭水自治县低收入人口大额医疗费用“一事一议”特殊救助方案》(彭水乡振发〔2023〕25号),申报落实“一事一议”特殊救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服务。为统筹推进2024年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县医保局成立五个片区工作指导组,常态化深入乡镇街道,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根据《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和部门职能职责,县医保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落实三重制度保障政策;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身份认定、信息共享,落实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政策;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身份认定、信息共享,指导乡镇街道落实监测对象帮扶措施;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居民医保参保征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县医保局加强医保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和待遇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特别要加强对征缴流程变化、参保资助标准变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动员引导辖区居民主动参保。
(四)强化督查考核。根据《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3〕87号)和县政府孝云副县长2月11日组织召开的分管领域板块2024年工作视频调度会要求,将乡镇街道居民医保参保完成情况和防止因病返贫监测帮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政府督查事项,纳入2024年度民生报表赛马比拼季度考核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