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发〔2024〕9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1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保持不变。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55元提高到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全护理300元、半护理200元、全自理50元,分别提高到500元、300元、100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605元提高到1825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5元提高到162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
五、调标执行时间建议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