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724X/2024-00011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万足镇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发布日期
  • 2024-09-05
  • 标题
  •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渝民发〔20249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1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保持不变。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55元提高到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全护理300元、半护理200元、全自理50元,分别提高到500元、300元、100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605元提高到1825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5元提高到162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

五、调标执行时间建议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491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4830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8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