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为全县持证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残联: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残疾人障碍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1〕43号)精神,提高残疾人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县残联已为全县13774名持证残疾人购买了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2023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现将保险投保额度、理赔服务流程等事宜通知于后,请各乡镇(街道)残联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参保知晓率,确保残疾人权益。
附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持证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投保方案》
彭水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17日
附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持证残疾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方案
一、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县支公司
二、保险期间:1年(2023年6月22日至2024年6月21日)
三、保险保障内容
保险项目 |
保障内容 |
给付标准 |
保险金额 (元/人/年)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按保险金额减去身故前已赔付伤残保险金一次性给付 |
30000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
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
按评残标准(行业标准)等级比例给付。 |
最高30000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已参加医保:免赔额100元/年, 给付比例90%; 未参加医保:免赔额100元/年, 给付比例80%。 |
最高3000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
因意外伤害住院就诊 |
每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100元; 单次给付最高不超过90天,全年累计最高给付180天。 |
最高18000 |
四、条款解释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3万元赔付,对应保单年度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赔付伤残保险金,则身故保险金赔付需扣除此前已获得的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原因发生之日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给付,被保险人按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与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3万元的乘积赔付伤残保险金,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之外的应当由个人全额负担的自费费用;乙方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方、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含乙方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约定的已参加医保,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90%;未参加医保的,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累计给付金额以3000元为限。
(四)意外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并因该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按每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天数乘以100元/天给付住院护理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住院给付的住院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90天为限。住院津贴保险不设置免责期。但对该被保险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9、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10、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1、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1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五、理赔服务
(一)理赔报案流程
(1)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残疾、诊疗结束后准备理赔申请资料。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理赔申请资料交所属乡镇,乡镇核实后通知保险人。
(4)保险人每月至少一次前往乡镇收取理赔申请资料。
(5)保险人将收取的理赔申请资料交彭水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6)理赔报案电话:全国服务电话(95519),中国人寿彭水县支公司(78445717)。
(二)理赔申请资料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A.受益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关系证明(见附件2)(村居委出具);
B.保险金权益转让声明书(见附件1);
C.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证明;
D.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E.相关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F.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及殡葬证明(火化、土葬);
D.确认意外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等其他资料。
(备注:C、D、E资料准备其中一项即可)
(2)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A.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银行卡;
B.保险金权益转让声明书(见附件1);
C.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鉴定书;
D.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E.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意外住院伤害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住院日津贴给付:
A.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银行卡;
B.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发票、用药清单、费用结算表)、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C.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D.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E.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联系方式
姓名 |
联系方式 |
座机 |
78446756 |
吴含 |
198xxxxxxxx |
王思棚 |
133xxxxxxxx |
附件1:
保险金权益转让声明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本人是贵公司保单号号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权益人,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确认将上述保险合同中本人名下之保险金(□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金、□定额给付型住院保险金、□伤残/死亡保险金、□其他保险金)转让给以下机构或人员:
□投保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二、保证本声明书所述事项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本人已将相关保险合同原件、事故证明等资料交付受让人。
四、声明人确保以上声明内容属实,是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因声明内容虚假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本声明书自声明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声明人签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是否核实声明真实性:□是 □否
核实人:□柜面人员:姓名 日期:
□理赔人员:姓名 日期:
附件2:
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兹有被继承人姓名,证件类型号码:证件号码,于死亡日期死亡。为了真实、全面的反映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本人向贵公司郑重声明:
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如下:
称谓 |
姓名 |
性别 |
生存 状态 |
证件类型及号码 (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
联系方式 |
父亲 |
|
|
|
|
|
母亲 |
|
|
|
|
|
配偶 |
|
|
|
|
|
子女 |
|
|
|
|
|
子女 |
|
|
|
|
|
子女 |
|
|
|
|
|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没有遗漏任何第一顺序继承人,声明人确保以上声明内容属实,是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因声明内容虚假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