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3〕1号)精神,为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引导农村村民科学规划,合理有序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遏制农村非法占地建住宅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居住权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督促村社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逐步建立市级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责、村级主体负责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村庄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推动“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履行属地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住宅建设监管等职责,负责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全程监管”管理机制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进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违反村庄规划违法行为查处和统计组织不动产登记申报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体,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组两会”等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落实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和建房的申请核实、纠纷调解以及施工安全、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和报告等工作。
二、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
(一)明确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家庭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3.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扩建住宅的;
4.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5.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和迁入地没有宅基地的;
6.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7.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村民住宅,因保护需要,依法收回并纳入统一管理的;
8.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9.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10.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面积标准应严格按照市级规定标准执行。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2.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规定标准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过规定部分。
3.农村村民住宅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
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超过三层(限高12米)。
(二)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和初审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严格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要求。
具体审核批准流程如下:
(1)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经发办、规划建设环保办等综合办事机构完成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权属界线、农房风貌、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性质、旧房处置等。经发办、规划建设环保办及其他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涉及到的部门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2)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综合办事机构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查通过的,及时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农村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核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收到《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在30日内动工建设,原则上180日内建成并使用。
(3)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结束后,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于每年12月30日以前将审批情况和审批资料电子文档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
用地建设验收流程
(1)开工查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场勘定宅基地用地四至界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经发办、规划建设环保办以及涉及到的综合办事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用地范围、面积,确定住宅建设位置。
(2)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过程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792号)要求,对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汇总后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健全宅基地执法监管体系和机制
(一)推行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村级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宅基地协管员由土地协管员兼任。建立村级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落实宅基地协管员动态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监管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行为。
(二)加强宅基地综合执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妥善处理2020年7月3日前已建房并搬迁入住及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三)及时完善宅基地合法用地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宅基地用地需求做好定期清理统计,落实专人和专项经费,及时组织勘测定界等农用地转用资料,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元,乡镇(街道)每一季度将符合“一户一宅”、能够办理农转用的宅基地信息统一打捆报送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农转用手续,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确保宅基地用地合法化。
(四)强化房屋征收后期管控。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铁、高速路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宅基地征收中,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引导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的农村村民合法建住宅;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房屋被征农民建住宅的跟踪管控,避免违法占地修建住宅案件发生。
(五)建立检查督办机制。加强对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上报未上报、应发现未发现、应消除未消除等情形进行通报;对于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督办或直查,形成对农村违法占地建住宅问题的有效震慑,达到消除一处、震慑一片的效果。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六)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相关工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遏制新增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和追责问责。
(七)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宣传引导机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选择一些顶风作案、正在修建的新增违法占地建住宅典型案件强拆行动进行宣传造势,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的高压态势。
四、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利
(一)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摸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管理,实行应保尽保,农用地转用原则上按季度集中打捆组织报批。
(二)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任务。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不得进行翻建和改扩建,可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多措并举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宅基地需求可以通过闲置宅基地有偿转让和制定补偿政策引导自愿有偿退出来解决。同时利用村内空闲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建房需求。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农户户有所居。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严格规范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原则上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满足铁路、公路等设施退让要求。
(二)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证件。新建农房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进行管控,实施“带图报建”制度。要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建筑风貌管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整合项目收益、财政奖补等资金,有序推动存量农房品质提升。
(三)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规划编制、国土调查、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成果资料,结合实际全面开展宅基地专项调查,摸清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查清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现状及“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等情况。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的原则,依托村社居两委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处置、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支持,将农房报批报建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宅基地申请、农房报批报建过程中涉及的地质勘查、测量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全过程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向农民收取费用,增加农民负担。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