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补贴政策
根据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县财政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规定,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标准如下:
一、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购,直接补贴到户。
(二)补贴依据。我县的补贴依据是根据渝财企〔2006〕239号文件规定,种粮补贴面积为2004年交纳农业税的计税面积。如有建设征用地等减少耕地面积,各乡镇(街道)依据计税耕地面积按比例扣除相应面积;如有种粮大户归还流转的一般农户土地,应及时增加对应的一般农户土地面积。
补贴面积=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当年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扣除当年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后的余额,加上历年补贴结余资金总额,然后除以全县当年一般农户的总补贴面积,取整数即可。当年结余的资金留作下年滚动使用。
(四)补贴程序。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一般农户2004年的农业税纳税面积,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其中“自下而上”是指各乡镇(街道)组织、分发村干部具体数据收集任务,补贴数据由组报送至村,村报送至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同时,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补贴农户数据(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补贴金额必须一一对应)真实性、准确性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委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各项数据进行汇总,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委汇总后的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彭水县支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彭水县支行直接兑付到农户手中。
二、种粮大户补贴
种粮大户补贴自2009年开始实施,对培育种粮大户、稳定粮食生产、创新经营体制发挥了重大支撑作用。2020年继续实施。
1.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四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2.补贴依据。2020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定的2019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3.补贴标准。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市级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中列支。每亩补贴23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根据我县实际,对经果林、中药材等种植地块实行套种粮食作物,在种植前三年享受种粮大户补贴,补贴面积按实际种植面积的50%计算。
4补贴程序。种粮大户补贴由各种粮大户自行申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种粮补贴面积和申报资料,并对种粮大户补贴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全责。县农委和县财政局将进行抽查核实,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申报种植面积与抽查面积不符且误差在10%(含10%)以内的,以抽查核实面积为准(面积必须大于或等于50亩);抽查核实面积小于50亩或者抽查地块与申报资料描述不符合,则直接取消种粮大户资格。申报种植面积大于抽查核实面积且误差在10%以上的,则视为恶意谎报套取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对其种粮大户资格予以取消。种粮大户填报《重庆市彭水县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表5)和《重庆市彭水县种粮大户土地流转分户明细表》(附表6)。种粮大户还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出具种植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乡镇、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由县、乡镇(街道)、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直至群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