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安委〔2019〕11号 |
|
|
|
彭水应急发〔2021〕20号 |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1年自然灾害(房屋损毁、过渡期生活救助)救灾资金分配计划的通知 |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建〔2021〕356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渝财建〔2020〕158号)精神,加速推进有关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自然灾害救助资金112.89万元。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数和房屋损毁台账,按照相关标准,将市级资金分配到有关乡镇(街道),请各单位务必及时将救灾资金发放到位,确保灾民基本生活保障。
补助标准
1.倒塌房屋、严重损毁房屋按照6000元/间给予补助,四间以上的不得超出25000元;一般损坏房屋按照300元/间给予补助。
2.因灾急需紧急救助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按照每人20元/天的标准,补助15天;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按照每人20元/天的标准,补助30天,不得超出3个月。
三、请有关乡镇(街道)严格使用救灾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倒塌房屋重建、严重损毁房屋改重建、一般损坏房屋维修及受灾群众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等,不得挪作他用。资金列支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702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经济科目列:39999其他支出。
请有关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好、用好补助资金,要保障重点,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联系人:冉刚,联系电话:18325109555)
附件:1.彭水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自然灾害(房屋损毁)资金分配明细表
2.彭水县因灾转移人口救助资金明细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2021年9月7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2021年9月7日印发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