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用地保障实效,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土地征收工作,落实建设用地保障,事关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民生民利和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严格遵循土地征收工作法定程序,认真执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标准,全力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土地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工作的职责分工
全县土地征收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形成共同联动机制,做好相关工作。
(一)县国土房管局:县人民政府授权行使土地征收工作的管理职能。一是负责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政策把关、业务指导;二是负责组织土地征收报批相关工作;三是负责拟订土地征收公告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四是负责组织土地征收相关听证工作;五是负责统筹土地征收信息的公开;六是组织土地征收工作中重大问题研究。
(二)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承担土地征收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一是负责与拟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二是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三是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四是负责对征地工作人员开展土地征收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五是负责按相关规定程序组织中介机构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六是负责审查确认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数据、安置人员;七是参与土地征收两公告和相关信息的公示;八是负责审查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安置资金的发放;九是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十是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收集,配合相关部门完成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申报注销变更工作;十一是负责完成土地征收项目的结算报告和资料归档工作;十二是参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协调、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复议、诉讼的应答应诉工作;十三是组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重大问题研究处置,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信访稳定工作;十四是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审查确认被拆迁户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对象;十五是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土地承包合同证书、林权证、被征地房屋产权的注销变更登记以及货币化安置人员购房补助的审核。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一是负责宣传发动、协助中介机构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及公示、补偿安置费测算、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二是负责土地征收安置人员的申报和初审工作;三是负责补偿安置费的资金监管,协助银行兑付补偿安置费;四是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涉及相关费用的解缴和安置地块的落实;五是负责矛盾纠纷调处、信访稳定及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六是指导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集土地承包合同证书、林权证、被征地房屋产权到相关部门进行的注销变更登记;七是及时将土地征收资料移交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立档归卷。
(四)县政府法制办:一是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二是负责组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三是负责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四是参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重大问题的研究。
(五)县财政局:负责对土地征收资金的管理、土地征收工作经费预算。
(六)县审计局:负责土地征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征收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土地征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八)县信访办(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涉及的风险评估、信访稳定工作。
(九)县农委:负责对土地被征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使用、分配进行指导、监督和宣传解释;负责对种植、养殖专业户的征收补偿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十)县林业局:负责对土地被征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业资产管理、使用、分配进行指导、监督和宣传解释;负责对涉及林地性质的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十一)县水务局: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十二)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审批工作及就业培训相关工作。
(十三)其他有关单位:公安、发改、建设、交通、规划、安监、工商、税务、城管、质监、电力、广电、通讯、燃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十四)有关项目用地主管部门:负责主动申请办理用地转批;负责提供土地征收报批前期资料,配合完成勘测定界工作;负责做好征收资金筹集、解缴工作;配合做好征收补偿安置信访稳定工作。
三、进一步严格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四统一”要求。土地征收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在土地征收实施工作中,要做到统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统一土地征收实施主体、统一土地征收程序、统一土地征收政策解释口径。严格执行征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严格土地征收程序,确保土地征收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二)严禁违法违规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少批多征”“未批先征”,严禁“预征地”,确保依法征收、依法用地。
(三)全力推进“依法行政,阳光征收”。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公开征收工作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安置结果。
(四)完善征收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对现阶段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征收补偿重大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集体研究”的原则,及时研究处置到位。
(五)健全土地征收工作专项考核奖励机制。强化考核工作力度,完善考核方案。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征收工作实行单项考核,表彰奖励征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前置制度。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坚决防止补偿安置资金虚假进入专用账户行为,不得有将补偿资金进入其他账户的行为发生,确保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二)严格规范资金拨付和兑付程序。建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项目清单直拨银行代付制,通过银行卡或存折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健全收支往来账户和资金兑付跟踪监管机制,确保土地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及时支付到位。
(三)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
1. 计提标准:征地工作经费根据宗地批准征收面积进行计算,计算标准严格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征地工作经费计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756号)文件执行。
2. 分配比例及拨付:为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土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按照“实事求是、相对合理”原则,所收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县国房管局10%、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20%,乡镇(街道)70%的比例分配,专项用于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开展。乡镇(街道)的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根据土地征收项目工作开展的进度,向县国土房管局申请拨付,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 征收工作经费用途:征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土地征收工作开展调查、清理、现场踏勘、指导监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征地工作的办公、政策调研、宣传培训、纠纷调解、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使用、其他非经费人员等必要开支。
四、进一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土地征收工作的监察力度,对土地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国家、群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相关程序启动问责,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土地征收未实施结束的项目按彭水府发﹝2013﹞55号文件执行。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