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助政策解读
申报对象: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条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下同);2.农村自主创业者;3.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残疾人员)。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补助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夫妻)为单位,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0%给予创业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初审、经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复审后报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审批单位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和办公地址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