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农发〔2020〕49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20年度贫困户实施产业增收项目给予奖励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产业发展及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专项小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扶产业组〔2020〕1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关于对2020年度贫困户实施产业增收项目给予奖励的通知》(彭水农发〔2020〕16号)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度提高贫困户单户补助标准
将贫困户到户产业单户补助标准提高到3000元,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规模进行补助,不得平均发放钱物。
二、适度调整部分产业的补助标准
(一)红薯
单户种植商品薯规模达1亩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或加工,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6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畜牧
1.中蜂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新法活框养殖中蜂2群及以上;或单户年内新发展老法圆桶养殖中蜂2群及以上。经核查属实,按新法活框养殖中蜂350元/群、老法圆桶养殖200元/群的标准给予奖励。
2.生猪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生猪养殖2头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6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3.肉牛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肉牛养殖1头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8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4.山羊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山羊5只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150元/只的标准给予奖励。
5.家禽养殖。单户年内新发展家禽(鸡、鸭、鹅等)养殖30只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存栏30(含)—50(不含)只100元/户、50(含)—100(不含)只200元/户、100(含)—150(不含)只400元/户、150(含)—200(不含)只600元/户、200(含)只以上8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中药材
单户年内新发展中药材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种植及管护规范,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300元/亩给予奖励。
(四)蔬菜
单户种植蔬菜(含辣椒)规模达2亩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特色粮油
单户种植特色粮油(苏麻、花生、常规水稻、杂粮等)规模达1亩以上,产品实现销售,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2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特色经果
单户年内新发展特色经果(桃子、李子、梨子、葡萄、柑橘、枇杷等)种植规模达1亩以上,种植及管护规范,生产水平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300元/亩给予奖励。已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且正在享受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七)烤烟
执行全县烤烟产业统一政策。
(八)经济林木
保障贫困村及贫困户退耕还林指标,凡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愿退则退,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的,享受退耕还林统一政策,并优先享受发展林下经济有关政策。
(九)其他
贫困户发展其他种植养殖业(即以上产业外的种植养殖业,传统粮油类产业除外),单户发展规模达一定标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收集申报,县级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奖励条件及标准,按奖励条件及标准执行,单户奖励标准提高到3000元。
(十)务工交通补贴
对有劳动能力的建卡贫困人口跨区域就业往返城市间(县级以上)给予交通补贴。具体按《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3号)执行。
三、其他事宜
贫困户到户产业增收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按此补充通知执行,其余事项按《关于对2020年度贫困户实施产业增收项目给予奖励的通知》(彭水农发〔2020〕16号)执行,请各乡镇(街道)抓好工作落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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