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彭水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彭水自治县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5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稳步推进,在构建新型利益联结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助力脱贫攻坚上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要求,充分释放股权化改革动力活力,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农改办〔2020〕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彭水自治县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方案》(彭水府办发〔2019〕8号)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各级财政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单个项目补助30万元以上(含)的原则上纳入改革,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其他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可参照执行,农林水利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各类产业项目资金可按有关股权化改革和资产收益扶贫政策执行。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贴费、农业保险费用补贴等间接补贴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不纳入改革。
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的财政补助项目,项目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财政补助资金30%—50%持股,其余直接补助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额度大或受益范围广的项目,可结合实际量化给其他相关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股。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视同优先股,不参与实施项目的经营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股资金和年度分红纳入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项目所在地村集体要将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公平公正地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按持股资金5%—10%/年的标准固定分红。分红起始时间、具体标准由项目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类别、产业特点协商确定。分红起始时间不得晚于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起第3年,连续分红时间不得少于5年。确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亏损、项目消失,且无保险赔付、政策性补偿的,可视情况暂缓、减免分红,相关情况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确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分红资金后,按照规范的议事程序确定分红收益用途,包括用于分配给成员、用于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
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分红5年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原值赎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也可继续持股分红。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前结束项目、转让项目的,应按照原值赎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在项目转入方同意的基础上也可由项目转入方继续履行相关协议。赎回方式上,可一次性赎回,也可分年度赎回,分年度赎回不得超过5年,未赎回股金继续享受分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持股本金后应当用于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得进行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续存,参照企业破产清算和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相关政策规定处置。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各类主体了解政策、吃透政策,特别是要督促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把握政策、执行政策;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选择标准,注重前期研究论证,注重引导市场竞争力强、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农民群众能受益的项目实施股权化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优化操作模式和改革路径,统筹兼顾各方参与股权化改革的积极性;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加强集体经济组织持股资金的运营管理,避免“一股了之”;要及时跟踪问效,对新情况新问题迅速研究和妥善处置,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已实施股权化改革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中共彭水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代章)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