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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民发〔2022〕35号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调整2022年2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审核、我局审批,我县2022年2月在册孤儿(含艾滋儿童)94人,在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0人,按照渝民〔2021〕143号文件精神,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277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1225元/人/月,2022年2月我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合计160579元(详见附件),请各乡镇(街道)及时足额发放,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请严格规范日常工作程序,每月及时报送新增和停发材料,确保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特此通知
附件:彭水县2022年2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汇总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2年2月28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2022年2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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