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残联发〔2022〕55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残联:
为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经县残联党组研究,现将《彭水自治县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扶持实施细则(试行)》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函
彭水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1月25日
彭水自治县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根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农村扶贫助残基地基本规范与评价(试行)》有关要求,鼓励扶持农村残疾人创业就业,大力推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建设,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劳动致富。根据重庆市残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渝残联发〔2021〕158号)要求,结合全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扶持一批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打造示范型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在全县范围内初步形成辐射带动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服务功能完善的残疾人就业增收服务网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二、扶持对象
(一)近两年内未享受过市、县残联及其他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吸纳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就业(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子女、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下同)并为农村残疾人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手工制作、农村电商等,提供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土地流转、产业托管、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和融资等方面服务,帮扶人数和帮扶成效达到扶持条件的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三、扶持条件
(一)创办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或第三产业,生产经营1年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的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管理规范(有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有良好口碑(获当地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及以上奖励)、有经济效益、有示范效应,扶持和带动残疾人增收成效明显。
(三)根据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就业能力和帮扶需求,通过安置就业、帮助发展生产等形式,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对残疾人家庭(不包括基地负责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精准帮扶。
1.全日制用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购买养老保险。
2. 非全日制用工的,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每人每年就业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劳动报酬不低于每人每天50元。
3.工资发放需提供通过银行付款或其他转款等相关有效凭证。
4.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技术培训、技术指导、融资及贷款担保、生产物资配购、土地流转、产业托管、仓储物流、市场供需信息、电子商务、宣传促销、风险提示与防控、素质提升教育等服务的,签订2年以上书面帮扶协议。帮扶服务活动需详实记录和登记造册,有据可查。
(四)人数折算。根据用工形式,计算安置用工人数。
1. 全日制用工的,安排1名除听力、言语以外的重度残疾人(持有有效的1、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1至3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按照安排2名全日制用工计算。
2. 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人全年月均务工收入达到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安排1人全日制用工计算;单人全年月均务工收入未达到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将未达标准的人员工资合并折算。安排重度残疾人的参照全日制用工人数折算。
(五)根据产业规模和帮扶残疾人家庭的情况,将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划分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5个等级。
1. A级:年产值达20万元,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全日制用工不少于1人,且帮扶残疾人家庭不少于2户。
2.AA级:年产值达50万元,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全日制用工不少于3人,且帮扶残疾人家庭不少于5户。
3. AAA:年产值达100万元,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全日制用工不少于5人,且帮扶残疾人家庭不少于10户。
4. AAAA级:年产值达150万元,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全日制用工不少于10人,且帮扶残疾人家庭不少于15户。
5. AAAAA级:年产值达200万元以上,安排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全日制用工不少于15人,且帮扶残疾人家庭不少于20户。
四、扶持标准
根据基地等级,按照A级5万元、AA级10万元、AAA级15万元、AAAA级20万元、AAAAA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市级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五、申报资料
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据实申报以下资料:
(一)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
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扶持申请书(详见附件,经所在村居和乡镇街道审核并盖章);
产业基地及企业厂房等照片;
产业经营收入、支出的转账记录或银行流水。
(二)安排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就业的提供以下资料:
1.全日制用工的提供以下资料:
(1)安排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就业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为就业残疾人购买养老保险的依据;
(3)发放残疾人工资的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2.非全日制用工的提供以下资料:
发放残疾人工资的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三)帮扶残疾人家庭提供以下资料:
1.帮扶残疾人家庭的帮扶协议;
2.帮扶残疾人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
3.帮扶服务记录及帮扶花名册、帮扶残疾人家庭的照片。
六、扶持程序
(一)申报。符合扶持条件的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残联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专人对照相关扶持条件,对发展规模和安置就业及帮扶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2月10日前统一报送县残联审核。
(三)实地检查。县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残联申报材料后,于每年12月底前开展现场核查,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对现场核查属实的由县残联负责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经审批确认为农村残疾人就业扶持基地的,由县残联统一命名为“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XX级)”,并按要求制牌、授牌。
(四)资金发放。经审批确定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由县残联按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七、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残联要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的监督检查,接受市、县残联不定期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扶持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扶持办法要求的,及时反馈基地责任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取消称号,扶持资金未完全发放的,暂停发放剩余资金;对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存在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等严重问题(不包括土地征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基地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基地,及时按规定取消“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命名,撤销其被扶持资格、收回扶持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的审核把关,确保扶持资金真正发挥促进残疾人就业、帮扶残疾人增收致富的作用。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有关社会组织)不得向县残联申报。
(二)做好调整衔接。在5年以内,已认定为重庆市农村残疾人种养业大户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如符合本办法的扶持条件,可申请为重庆市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并根据对应的等级享受相关扶持(扶持资金应扣除已享受部分);已认定为重庆市农村残疾人阳光扶贫基地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如符合本扶持办法中扶持资金标准更高的扶持条件和要求,可申请调整基地等级,并享受相关扶持(扶持资金应扣除已享受部分)。
(三)及时报送备案。县残联教就室负责,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地基地扶持情况报市残联备案,并按要求录入中国残联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登记台帐。
(四)完善档案资料。县残联教就室负责,准确、全面收集基地的申报材料、帮扶成效凭证、监管记录和宣传报道等内容,真实反映基地帮扶残疾人就业和发展生产的情况,确保基地扶持工作经得起检查、审计。
附件:1.彭水自治县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扶持申请书(样本)
2.彭水自治县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帮扶残疾人家庭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