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农技发〔2020〕16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渝农发〔2018〕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此页无正文)
2.彭水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验记录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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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农技推广中心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发 |
附件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渝农发〔2018〕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督促指导全县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是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三条 在本县补贴实施区域内,按规定须现场核验的机具,应按照本规范开展核验。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单台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机具100%进行现场核验。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受理后,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100%进行现场核验。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需核验牌证照、登记证书等。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单台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机具按20%的比例抽查进行现场核验(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核验,是指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购机者身份和机具进行现场核查的工作。
第五条 购机者、产销企业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乡镇(街道)补贴机具核验结果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第七条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核验工作流程规范。乡镇(街道)要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参与核验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和“谁核验、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第八条 各核验部门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掌握核验工作流程,具体核验人员不得委托村社人员代为核验。
第九条 开展机具核验时,购机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购机者银行账户资料:个人提供农村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卡、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村商业银行对公账户。承办银行如有变动,以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财政局确定的为准。
(三)购机税务发票原件,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姓名(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经销企业等信息。
(四)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并提交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原件。
第十条 核验工作应按照资料核验、现场查看、实物核对、信息采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资料核验
购机者为个人的,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的肖像照片一致,购机税务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身份信息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一致。
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一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购机税务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一致。
税务发票必须包含购机者姓名(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经销企业等信息且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对应的信息完全一致。
(二)机具核验
购置的农机具完好、铭牌合规,铭牌显示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等信息补贴系统和税务发票对应的信息完全一致。
购置的农机具的配置、参数、补贴额等对应《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认无误,并与补贴系统对应的产品信息一致。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第十二条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彭水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验记录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购机者签字确认。机具核验未通过的,不予补贴。机具核验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可向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及时归档:
(一)彭水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验记录表;
(二)其他相关材料:人机合影、机具铭牌照片等。
第十四条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验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彭水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彭水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验记录表 | ||||
验查单位:资金申请表编号: | ||||
补贴对象情况 | ||||
姓名/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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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组织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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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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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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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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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机具情况 | ||||
机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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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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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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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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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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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销售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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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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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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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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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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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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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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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参数(企业在系统中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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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与《补贴资金申请表》中信息一致。 | ||||
核查内容(在相应处打“√”) | ||||
1.机具铭牌是否永久性固定在机具醒目位置 |
是□否□ | |||
2.机具铭牌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是否与系统一致 |
是□否□ | |||
3.机具铭牌标示的机具型号是否与系统一致 |
是□否□ | |||
4.机具铭牌标示的出厂编号是否一致 |
是□否□ | |||
5.机具的配置参数是否与系统备案的相符 |
是□否□ | |||
6.其他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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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并同意验查结果,签字确认。 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
验查结果:□合规□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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