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提升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法规的知晓率,有效杜绝非法占地建住宅案件的发生,现就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工作通知于后。
一、宣传内容及方式
(一)宣传内容。一是在政策层面,要依据彭水府办发〔2020〕59号文件要求,面向广大农村村民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面积标准、审批流程、楼层高度等政策;在法律层面,依据《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政策要求,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法律规定和违法责任等内容。
(二)宣传方式。通过制作发放宣传资料(模板见附件1)、利用村广播宣传(语音宣传资料在彭水县农村宅基地微信群下载)、村级微信群、召开群众会、悬挂宣传标语(附件2)、车辆巡回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二、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政策及法制宣传工作是推进耕地保护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是遏制新增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务求实效。各乡镇、街道在开展宣传工作时,要扩大宣传覆盖面,常态化的利用村级广播进行政策宣传,经常性的进村入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确保人人知晓政策、户户敬畏法律;同时,宣传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达到宣传效果,不能流于形式。
附件:1.彭水县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法制宣传资料(模板)
2.彭水县农村宅基地宣传标语(参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附件1:
彭水县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法制宣传单(模板)
一、彭水县农村宅基地政策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规定标准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过规定部分。
农户家庭成员数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服刑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人员、即将出生的新生儿(已孕)可计算为家庭成员。农村村民住宅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农村村民住宅应当符合我县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原则上风貌统一。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家庭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分户,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申请扩建住房的;
4.因排危避险需要,经依法批准征(占)用,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原宅基地后无宅基地,需要迁建的;
5.因户籍制度改革未退出宅基地,需改(扩)建的;
6.已征地农转非,原农村房屋未被征用,需改(扩)建的;
7.原宅基地因地质灾害、山洪影响、洪涝范围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认定,须易地迁建的。
8.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经接收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9.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注意事项
在选择宅基地前必须向当地政府或规自部门确认土地性质,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并按程序向村民小组、村委会和当地政府申请建房手续。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和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执法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修建的房屋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彭水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图
阶段步骤 |
申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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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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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管 | ||||||||||||||
内容 |
农户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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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讨论公示签署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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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签署意见 |
乡镇(街道)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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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组织相关综合办事机构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签署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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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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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
农户开工申请,乡镇(街道)组织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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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动态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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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组织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表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法制宣传标语(参考)
1.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强占多占、骗批骗建等恶意占地建住宅行为。
3.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住宅。
4.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住宅。
5.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住宅。
6.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住宅。
7.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
8.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建住宅。
9.一户一宅好政策,违反规定不应当。
10.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2.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1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首先确认土地性质。
1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