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水农发〔2021〕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助推我县农业机械化发展,现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认真落实《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9〕15号)有关安排,以满足广大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农机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面全程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在实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要重点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支持重点上要突出稳产保供。将涉及我县水稻、玉米、薯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生产所需农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行应补尽补。按照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有关安排,积极探索推进农业温室大棚、农作物育秧、收获物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或主要农机设施装备补贴试点。
(二)在补贴资质上要支持科技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并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通过大力推进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本地适宜丘陵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的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及先进适用的成套设施设备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三)在补贴标准上要有升有降。针对我县山区地形地貌特点和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特优农业全程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提高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急需农机装备品目补贴额测算比例,并逐步降低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的补贴额,逐渐将部分低价值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监管服务上要更加有力有效。大力推广使用手机APP、人脸识别功能、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及物联网监控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受理补贴申请、审验公示信息、兑付补贴资金的新时限要求,进一步优化补贴办理流程,提升政策实施水平。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对违规行为的排查监控能力,对套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需要,补贴范围以重庆市所界定的范围为准。按照全县补贴资金额度,从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定我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我市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详见《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年度适时对补贴额进行调整。
将适宜山区地形地貌特点及农业产业发展亟需的农机新产品和通过专项鉴定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机者不得是财政供养人员),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根据我县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及产业发展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提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县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政策实施过程中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各乡镇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向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报告后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及时上报,由县农业农村委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并与市农业农村委一同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监测和使用保障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县农业农村委与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督促预算执行资金加快使用,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动态紧平衡。根据市上下达资金不给予乡镇下达计划,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先报先得。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局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商务局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农发〔2021〕38号)执行。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在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专栏上发布本年度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具投档。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机〔2019〕7号附件1)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的原则投档,对提交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的农机生产企业须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销企业,并督促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已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投档和经营补贴产品。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可查。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1.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受理区县确定的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广泛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处”。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农技推广中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技推广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及时审核农技推广中心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不得不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向市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进行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按照“先建后申请、先核实再申请”的原则,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承担农机安全监理的县农业执法支队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县农技推广中心将对每个批次进行以电话核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抽查20%。
(七)退换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局,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业农村委。换货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业技术推中心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农业农村委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步伐的重要战略措施来抓,为确保农机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县农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农技推广中心主要领导、县财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农技推广中心以及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技推广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财政局农业科、农技推广中心农机科、各乡镇街道农服中心负责人组成。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乡镇业务人员补贴工作业务培训,及时兑付补贴资金,不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政策宣传、购机补贴信息录入、补贴公示、补贴机具的审查核实,项目实施监管和群众来信、来访、上传机具铭牌,人机合影照片及购机发票原件图片等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和县财政局在县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认真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需提交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上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
县农业农村委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协作,把资金落实和结算兑付工作放到突出位置,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和兑付到位。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乡镇业务人员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乡两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管理,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公示购机补贴者信息,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县农技推广中心及时报送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违规查处情况。
县农业农村委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农业农村委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37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举报投诉受理,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渠道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县农业农村委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管核查。
本方案自2021年9月5日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附件: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