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人保财险彭水支公司、人寿财险彭水支公司、平安财险彭水支公司、太保财险彭水支公司:
为认真做好2024年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增强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
彭水农发〔2024〕28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2024年农业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人保财险彭水支公司、人寿财险彭水支公司、平安财险彭水支公司、太保财险彭水支公司:
为认真做好2024年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增强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
— 1—
彭水自治县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
为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助推我县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民生工程项目,各乡镇要按照民生工程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参保数量,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有效的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由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服中心、村组干部、保险赔付员共同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落实到村组、到地块,让农业生产得到保障,农民得到实惠。
二、任务分解
2024年彭水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玉米、水稻、油菜、马铃薯共12万亩,红薯3.3万亩,特色险种中药材0.5万亩。结合各乡镇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任务划分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采取以种植大户为抓手、向周边种植农户辐射的方式,将保险任务落实到农户、到地块。水稻、玉米、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任务与下表中的种植保险任务一致。
— 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
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马铃薯 |
水稻 |
玉米 |
油菜 |
前胡 |
黄精 |
红薯 |
汉葭街道 |
500 |
1000 |
3000 |
200 |
0 |
0 |
1500 | |
2 |
绍庆街道 |
300 |
1000 |
3000 |
200 |
0 |
100 |
2000 |
3 |
靛水街道 |
300 |
1000 |
2000 |
300 |
200 |
0 |
800 |
4 |
高谷镇 |
300 |
500 |
2500 |
300 |
100 |
0 |
600 |
5 |
郁山镇 |
200 |
2000 |
3500 |
200 |
100 |
400 |
5000 |
6 |
保家镇 |
200 |
1000 |
3000 |
200 |
100 |
200 |
1000 |
7 |
桑柘镇 |
500 |
400 |
5000 |
500 |
0 |
0 |
700 |
8 |
鹿角镇 |
300 |
1000 |
2000 |
200 |
0 |
0 |
700 |
9 |
黄家镇 |
300 |
1000 |
2500 |
300 |
100 |
100 |
1500 |
10 |
普子镇 |
300 |
500 |
3000 |
200 |
0 |
460 |
2000 |
11 |
龙射镇 |
300 |
1000 |
3000 |
300 |
400 |
100 |
1000 |
12 |
连湖镇 |
200 |
1000 |
1500 |
200 |
0 |
0 |
800 |
13 |
万足镇 |
200 |
500 |
1000 |
200 |
0 |
0 |
300 |
14 |
新田镇 |
300 |
500 |
3000 |
400 |
300 |
0 |
4000 |
15 |
鞍子镇 |
200 |
3000 |
2000 |
500 |
0 |
0 |
500 |
16 |
平安镇 |
200 |
1000 |
1000 |
300 |
100 |
240 |
700 |
17 |
长生镇 |
300 |
1000 |
2000 |
500 |
0 |
0 |
500 |
18 |
龙溪镇 |
200 |
1000 |
2000 |
300 |
100 |
100 |
400 |
19 |
梅子垭镇 |
200 |
500 |
3000 |
300 |
0 |
0 |
600 |
序号 |
乡镇(街道) |
马铃薯 |
水稻 |
玉米 |
油菜 |
前胡 |
黄精 |
红薯 |
20 |
桐楼乡 |
300 |
200 |
500 |
200 |
0 |
0 |
300 |
21 |
太原镇 |
200 |
1000 |
1000 |
200 |
0 |
0 |
300 |
22 |
大同镇 |
300 |
200 |
1000 |
200 |
0 |
0 |
100 |
23 |
鹿鸣乡 |
200 |
1000 |
1000 |
200 |
0 |
0 |
300 |
24 |
诸佛乡 |
400 |
500 |
2000 |
300 |
0 |
50 |
500 |
25 |
走马乡 |
200 |
500 |
1000 |
200 |
0 |
100 |
200 |
26 |
石柳乡 |
200 |
500 |
1500 |
200 |
200 |
0 |
3000 |
27 |
岩东乡 |
200 |
800 |
1000 |
300 |
0 |
300 |
300 |
28 |
润溪乡 |
200 |
500 |
1000 |
200 |
0 |
0 |
300 |
29 |
棣棠乡 |
200 |
300 |
1000 |
200 |
0 |
0 |
300 |
30 |
乔梓乡 |
200 |
1000 |
1000 |
200 |
200 |
0 |
200 |
31 |
龙塘乡 |
200 |
500 |
1000 |
200 |
0 |
200 |
200 |
32 |
联合乡 |
200 |
500 |
1000 |
200 |
0 |
0 |
300 |
33 |
芦塘乡 |
200 |
500 |
1000 |
200 |
0 |
0 |
400 |
34 |
朗溪乡 |
200 |
500 |
500 |
200 |
100 |
0 |
300 |
35 |
善感乡 |
400 |
200 |
2000 |
300 |
0 |
100 |
500 |
36 |
三义乡 |
200 |
400 |
500 |
200 |
0 |
200 |
300 |
37 |
双龙乡 |
300 |
1000 |
2000 |
300 |
0 |
150 |
200 |
38 |
石盘乡 |
200 |
500 |
1000 |
200 |
0 |
0 |
200 |
39 |
大垭乡 |
200 |
500 |
1000 |
200 |
0 |
100 |
200 |
合计 |
|
10000 |
30000 |
70000 |
10000 |
2000 |
3000 |
33000 |
备注: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总面积情况下品种间可以调配使用。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结合任务情况将任务分解到村组,按照时间节点将参保花名册上传至承办保险公司,同时完成参保花名册农户签字工作。根据我县2023年下半年对政策性保险机构遴选的结果,2024年种植业农业保险由人保财险、平安保险、人寿财险、太保财险四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主体(承保时间为2024至2027年度)。具体承保区域划分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负责靛水街道、保家镇、高谷镇、平安镇、龙射镇、新田镇、桑柘镇、大同镇、鹿鸣乡、桐楼乡等共计10个乡镇(街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负责汉葭街道、普子镇、太原镇、连湖镇、棣棠乡、三义乡、联合乡、石柳乡、芦塘乡等共计9个乡镇(街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负责黄家镇、龙溪镇、长生镇、郁山镇、朗溪乡、润溪乡、大垭乡、乔梓乡、走马乡、龙塘乡等共计10个乡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负责绍庆街道、鞍子镇、鹿角镇、万足镇、梅子垭镇、石盘乡、双龙乡、善感乡、诸佛乡、岩东乡等共计10个乡镇(街道)。各承包主体之间不得恶意竞争,推诿扯皮,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四、强化考核
县农业农村委将把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落实情况纳入农业农村工作年终考核。
水稻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保险的保险对象:
1、水稻种植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50亩以下的种植户,可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冻灾、雹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3)稻瘟病、稻曲病、百叶枯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4)野生动物损毁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每年5月份),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每年9月份),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水稻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水稻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种植业主承担15%。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七、赔偿处理
1、赔偿计算。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2、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
水稻各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分孽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拨节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全县范围内参保了水稻种植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二、保险标的、责任和期限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由水稻种植保险和市级补充保险两部分构成,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与水稻种植保险一致。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单位保险金额,由水稻种植保险和地方补充保险两部分构成,为1100 元/亩,费率4.5%,每亩保费为49.5元,其中:水稻种植保险单位保险金额为 600 元/亩,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为36元;地方补充保险单位保险金额为500 元/亩,保险费率为2.7%,每亩保费为13.5元。
四、保费补贴比例
水稻种植保险部分由中央补贴45%、市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参保农户(投保人)承担15%;地方补充保险部分市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参保农户(投保人)承担20%。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五、赔偿处理
承保机构应执行全市统一的涵盖当地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和野生动物损毁等风险的行业示范性条款,并因地制宜研究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统一承保理赔操作,确保保险期间覆盖水稻生长期,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
承保机构在承保时,需向参加完全成本保险的农户出具水稻种植保险保单和地方补充保险保单,地方补充保险需农户在投保水稻种植保险的基础上,再投保地方补充保险,不可以单独选择投保地方补充保险;在理赔时,地方补充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与现行水稻种植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保持一致。
玉米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对象:
1、玉米种植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50亩以下的种植户,可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玉米),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标的: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4、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玉米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玉米蝗、大蝗、大小斑病、纹枯病、蚜虫、鼠害、野猪等病虫灾害造成的损失。
3、野生动物损毁
四、保险期限
玉米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每年3月底至4月初)起,至成熟(每年7月至8月)开始收获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玉米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玉米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玉米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玉米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种植业主承担15%。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七、赔偿处理
1、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定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拔节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吐丝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全县范围内参保了玉米种植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二、保险标的、责任和期限
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由水稻种植保险和地方补充保险两部分构成,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与玉米种植保险一致。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单位保险金额,由水稻种植保险和地方补充保险两部分构成,为1100 元/亩,费率4.5%,每亩保费为49.5元,其中:玉米种植保险单位保险金额为 600 元/亩,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为36元;地方补充保险单位保险金额为500 元/亩,保险费率为2.7%,每亩保费为13.5元。
四、保费补贴比例
玉米种植保险部分由中央补贴45%、市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参保农户(投保人)承担15%;地方补充保险部分市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参保农户(投保人)承担20%。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五、赔偿处理
承保机构应执行全市统一的涵盖当地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和野生动物损毁等风险的行业示范性条款,并因地制宜研究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统一承保理赔操作,确保保险期间覆盖水稻生长期,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
承保机构在承保时,需向参加完全成本保险的农户出具水稻种植保险保单和地方补充保险保单,地方补充保险需农户在投保水稻种植保险的基础上,再投保地方补充保险,不可以单独选择投保地方补充保险;在理赔时,地方补充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与现行水稻种植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保持一致。
马铃薯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1、马铃薯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马铃薯(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马铃薯),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标的:
1、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4、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雪)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马铃薯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马铃薯晚疫病、二十八瓢虫、病毒病、青枯病、地下害虫、蚜虫、环腐病、黑胫病等病虫害造成的马铃薯损失。
四、保险期限
马铃薯保险责任期间自马铃薯出苗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马铃薯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马铃薯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5%,保费30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马铃薯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马铃薯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种植业主承担15%。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七、赔偿处理
1、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发棵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结薯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全县范围内参保了马铃薯种植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二、保险标的、责任和期限
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由马铃薯种植保险和地方补充保险两部分构成,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与马铃薯种植保险一致。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单位保险金额,由马铃薯种植保险和地方补充保险两部分构成,为1240元/亩,费率4.5%,每亩保费为55.8元,其中:马铃薯种植保险单位保险金额为 600 元/亩,保险费率为5%,每亩保费为30元;地方补充保险单位保险金额为640 元/亩,保险费率为4%,每亩保费为25.6元。
四、保费补贴比例
马铃薯种植保险部分由中央补贴45%、市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参保农户(投保人)承担15%;地方补充保险部分市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参保农户(投保人)承担20%。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五、承保理赔要求
承保机构应执行全市统一的涵盖当地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和野生动物损毁等风险的行业示范性条款,并因地制宜研究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统一承保理赔操作,确保保险期间覆盖水稻生长期,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
承保机构在承保时,需向参加完全成本保险的农户出具水稻种植保险保单和地方补充保险保单,地方补充保险需农户在投保水稻种植保险的基础上,再投保地方补充保险,不可以单独选择投保地方补充保险;在理赔时,地方补充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与现行水稻种植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保持一致。
油菜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油菜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油菜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菜种植可作为保险标的:
1、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以油菜种植的实际物化成本为基础,暂定每亩保险金额600元,保险费率5%,保费30元/亩。
四、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油菜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油菜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种植业主承担15%。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自保险油菜秧苗移栽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油料作物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油菜菌核病、霜霉病、白锈病、病毒病、蚜虫、菜青虫等病虫害造成的油菜损失。
六、保险理赔
1、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蕾苔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保险油菜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中药材保险(特色)方案前胡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前胡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前胡种植50亩及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
2、单户种植50亩以下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前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前胡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3、泥石流、山体滑坡;
4、病虫草鼠害。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前胡约定按每亩5000 株数折算成种植面积参保,种植面积由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共同测量确定,乡镇复核,并将测绘记录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险金额1200 元/亩,费率5%,保费60元/亩。保费按参保既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比例为70%,农户自缴30%。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赔偿计算
保险前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收获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中药材保险(特色)方案黄精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黄精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黄精种植50亩及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
2、单户种植50亩以下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黄精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黄精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3、泥石流、山体滑坡;
4、病虫草鼠害。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黄精约定按每亩2100株数折算成种植面积参保,种植面积由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共同测量确定,乡镇复核,并将测绘记录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险金额10000 元/亩,费率5%,保费500元/亩。保费按参保既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比例为70%,农户自缴30%。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赔偿计算
保险黄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收获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红薯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红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1、红薯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红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薯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红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2)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红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2)病虫害。
四、保险期限
自保险红薯出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
每亩红薯保险金额为600元。
六、保险费率
费率6%
七、赔偿处理
1、赔付约定
(1)起赔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直接造成保险红薯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
(2)不同生长阶段赔付标准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发棵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结薯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2、赔偿计算
(1)保险红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八、保费补贴比例
县级财政补贴70%,企业、合作社(农户)自缴30%。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3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