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乡振发〔2021〕31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富民贷”产品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1〕5号)及《市乡村振兴局农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乡振发〔2021〕59号)要求,决定在彭水等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富民贷”试点工作。为扎实推进我县“富民贷”试点工作,现将《彭水自治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实施。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27日
彭水自治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富民贷”业务操作,现依据《市乡村振兴局农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指的“富民贷”产品,是指通过银政合作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作为风险缓释措施,中国农业银行向符合条件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免抵押免担保小额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支持对象。具有彭水县户籍并在彭水县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第四条贷款条件。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借款人年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借款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农行重庆市分行“惠农e贷”准入条件;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项目。
第五条贷款用途。贷款资金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六条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授信模型自动核定的信用额度及农户申请贷款金额。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
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办理1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一半并应在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内。
第八条担保方式。采取信用方式发放贷款,贷款合同须关联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信息。
第九条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十条贴息方式。贷款农户还本付息,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202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其间最后一笔到期贷款时间(不含展期)+2年为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
政策如有变化,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设立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在农业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作为农业银行发放“富民贷”的政府增信方式。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银行风险分担比例为40%。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富民贷”贷款本息逾期率超过3%(不含)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义务、代偿后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余额已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且地方政府未及时补足、不符合监管规定、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或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暂停新发放贷款。暂停合作的风险已解除后恢复合作。
第十五条违约代偿。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亡及重大疾病等,贷款农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对除以上原因外的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展期条件的,由乙方依法诉讼,经法院认定确无执行标的的,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按月监测,动态补充,当风险补偿基金不足时,应在30日内补充风险补偿基金,确保贷款余额严格控制在风险补偿基金的放大倍数限额内。
第四章基本流程
第十六条银政签订合作协议。农行彭水支行与县乡村振兴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具体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合作额度、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范围、代偿触发条件、代偿后资金补充机制、各方在贷款管理和清收中的职责、业务暂停和终止合作机制等内容。
第十七条农户申请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富民贷”申请,并填写《“富民贷”申请推荐审核表》,推荐审核表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常住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项目、经营年收入、申请贷款金额、期限等内容。村民委承担农户初筛职能。
第十八条政府审核推荐。村民委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核实农户基础信息,逐级上报至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农行移交《“富民贷”申请推荐审核表》,确保推荐农户纳入合作协议支持范围。
第十九条银行调查审批。农行彭水支行在村民委协助下,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农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并协助农户完成签约用信,鼓励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办贷效率。农行彭水支行次月10日前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上月贷款情况。
银行调查可在农户提出贷款申请后与村民委一同开展实地调查。
第二十条贷后管理。县乡村三级要协助农行彭水支行做好贷后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农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防止贷款被挪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防止被企业等第三方挪用。贷款逾期后,农行彭水支行要及时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逾期名单,银政共同开展贷款清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逾期代偿。符合代偿条件的,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应在申请代偿3个月内完成代偿,并按照银政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农行收回的贷款,按比例及时划转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职责分工。农行彭水支行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控能力,坚持自主决策,不得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农户发放贷款;重点把好贷前准入关和贷后管理关,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发现可疑信号要及时介入化解风险隐患。各乡镇(街道)要将“富民贷”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充分调动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等力量,积极配合农行彭水支行开展贷前调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贷款管理工作,防止人情贷、关系贷;建立对恶意逃废债农户的惩戒机制,落实联审推荐机制和服务体系,切实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
第二十三条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富民贷”产品宣传,让广大农户知道“富民贷”是一款利率优惠,用于发展生产的好产品。要通过村规民约、普法教育等方式方法,提高贷款农户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规范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强化监督。县乡村振兴局要督查乡镇(街道)责任履行情况,对弄虚作假、违规放贷、违规使用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核约束。
1. 考核激励。县乡村振兴局在工作评优评先上,将适当向“富民贷”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街道)倾斜,形成正向激励。
2. 负面约束。对“富民贷”推动不力、落实不好的乡镇(街道)实行通报批评,工作严重滞后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对乡镇(街道)相关领导进行约谈。
抄送:县财政局,农行彭水支行。
彭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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