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大社会救助力度,保证家庭困难大学生顺利就学,切实解决困难家庭因子女上大学,导致支出增加,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问题,根据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8〕98号)精神,现就做好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彭水县户籍。
(二)参加2023年全国统一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被国家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或者正在高等院校就学的非新生。
(三)是孤儿、特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低保、低保边缘、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成员中的大学新生及大学生。
(四)未享受过其他任何资助政策。
(五)不是定向培养学生。
二、救助标准
大学新生结合入学学费实施救助,是孤儿、特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大学新生以及低保家庭的大学新生,学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救助,高于5000元的以实际学费金额资助,最多救助8000元;低保边缘以及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的大学新生,按5000元的标准实施资助。
孤儿、特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低保家庭中的已在校非新生,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最高救助3000元。
三、申报过程
(一)资料收集。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全乡内开展资料收集工作,凡是大学新生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通知对象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收取对象身份证、户口本、高考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票据。
(二)申报程序。按照临时救助相关程序,由临时救助系统上报至民政局。
四、相关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主动帮助困难家庭大学生开展救助申请,及时完成救助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救助。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