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办法
一、认定条件
参加彭水县医疗保险,当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一)特殊病种患者。患地中海贫血、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器官移植、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Ⅰ型糖尿病、唇腭裂、胃肠间质瘤和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
(二)大额费用患者。患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一次住院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等政策性报销后,实际自负费用超过3万元的。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医院诊断证明、自付费用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彭水县农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审核认定表》、《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查比对的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逐一调查。符合条件的,于每月15日前报县医疗救助经办机构。
(三)审批。县医保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认定结果,通过调查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经局领导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每月30日录入医疗救助系统。
(四)执行时间从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市上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