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原则,以农村危房改造为主要抓手,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精准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鉴定为C级但进行拆除重建的农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认定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等级鉴定。
三、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
(一)改造方式
农村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农村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购买安全闲置农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农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二)面积标准
农村D级危房改造重建新房、无房户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既要满足农户住用需求,也要避免因建房大额负债,还要适当考虑发展需求。在不突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的前提下,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建村镇〔2024〕9号)要求,建筑面积标准1人户不宜小于40平方米、不宜大于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不宜小于20平方米/人、不宜大于40平方米/人。
(三)竣工验收标准
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厨房和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广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四)补助标准
按照C级0.75万元/户、D级危房3.5万元/户进行补助,差额资金由各乡镇(街道)或农户自行解决(若出台新的政策,另行明确)。
四、强化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疑似住房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0〕5号)对住房安全等级进行鉴定,填写《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附件1)或出具鉴定报告。同时要衔接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对农户对象进行认定,对住房安全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且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应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五、严格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农户申请、村组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附件2),村(社区)及时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农村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农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组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参会村民代表不少于村民代表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附件3),签字人员不得少于9人。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县住房城乡建委。
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村级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县级审批
县住房城乡建委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附件6);对于资料不全(不实)的不予审批。
六、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管理
(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施工过程监管,落实“六到场”和日常检查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县住房城乡建委将定期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农户与承建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二)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各乡镇(街道)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期间,应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同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附件7)。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对各乡镇(街道)巡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切实做好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自查验收,合格后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及时组织复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逐户逐项检查,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附件8),需检查的内容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才能拨付补助资金。
(四)严格补助资金管理
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风貌改造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县住房城乡建委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同时提供所有农户准确无误的“一卡通”账户信息。县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对于支付给农户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县财局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帐户,足额支付的日期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30日。
(五)健全档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同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一户一档”材料应包括档案材料目录:资金使用申请表、资金拨付审批表、危房改造花名册、农户申请资料、村级评议资料、乡镇审核和县级审批材料、对应村级评议和乡镇审核公示图片材料、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竣工验收表、改造前中后照片(彩色)。档案资料按上述目录顺序准备一式两份,一份交县住房城乡建委,一份存档备查。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包括申请条件、评定公示程序、改造方式、建设标准、补助标准、举报电话等),确保所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都知晓政策。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社区)村务公开栏、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彭水住建发〔2021〕60号)废止。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农业农村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财政局 民政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