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察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引导临时用地科学合理选址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位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保护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以及各类保护区等生态管控区域,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需要进行论证的,还应当按规定进行充分论证。临时用地涉及储备土地的,须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同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临时用地选址及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明确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衔接。
四、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涉及未储备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
(二)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建立的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三)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持附件1所列材料,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明确临时用地详细用途及其具体位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临时用地单位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应当为项目法人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确定的主体单位。铁路、高速公路等市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的临时用地,项目法人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办临时用地报批手续。
(四)审批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含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审批权。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审批。
五、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每使用一年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的10%,涉及占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还应当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另行一次性补偿。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六、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一)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义务。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是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足额落实到位。在临时使用土地前,临时用地单位要对拟占用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和妥善保护,并将其用于土地复垦。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二)严格落实按期复垦要求。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不晚于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临时用地单位履行复垦义务情况,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按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并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三)及时归还临时使用的土地。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土地予以归还。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七、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临时用地审批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办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复垦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综合监测监管。自2022年3月1日起,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区县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依法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并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按年度统计,区县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1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要求所在区县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二)严格落实巡查抽查制度。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形成从区县到乡镇(街道)、村社的网格监管体系。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全覆盖巡查;乡镇规划自然资源所每月开展巡查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发现以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以及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等问题,及时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确保早发现、早制止。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三)加强社会监督。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主动公开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批准后,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临时用地单位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立临时用地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含项目名称、临时用地单位、用地面积、详细用途、使用期限以及举报电话和邮箱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件自2022年2月23日起执行。
附件:1.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
2.临时用地申请表
附件1
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细分至详细用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txt坐标成果);
4.土地权属资料;
5.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6.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书;
8.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及使用监管协议;
9.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