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东乡临时救助申请相关要求及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临时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问题,做到惠民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落到实处,根据彭水府办发{2016}79号文件,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流程。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五)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 临时救助范围及标准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且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考。具体标准为: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超过3万元),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等同于1—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临时救助,不超过5000元;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等同于1—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临时救助,不超过5000元;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等同于1—4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临时救助,不超过5000元;
(四)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本县内非义务教育导致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可申请等同于1—4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临时救助,不超过3000元;
(五)当乡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申请1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申请流程
(一)、普通程序
第一步 申请人或代理人、委托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向村民委提交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授权书、与困难类型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家庭名义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户口本和复印件。乡人民政府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委托人照此办理。
第二步 乡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受理申请后,向县核查认定中心提交《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委托书》,待核对结果反馈后,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根据核实情况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录入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救助理由、调查情况)。
第三步 由乡人民政府的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身份证、申请书,乡人民政府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负责人依次用个人账户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评审结果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审批前,经办人、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可在每个步骤进行实时修改;审批后,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不能修改,只能进行统计和查询。县对重复录入的数据可作补救修改。
第四步 救助情况公示。审批后,乡人民政府每月或每季度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刻采取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救助事项,启动紧急程序。
第一步 先行救助。乡人民政府发现救助事项后,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然后由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作出审批决定;
县民政局发现救助事项后,安排人员或委托乡人民政府安排人员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然后由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其结果报乡党委会集体研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步 完善手续。紧急情况解除后,按普通程序在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县民政局直接受理审批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上录入相关信息,乡人民政府只负责公示审批结果。
临时救助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页、主页、增减页)
4.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授权书(附件2)
5.与困难类型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