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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3564N/202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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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鹿鸣乡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发布日期
  • 2024-03-20
  • 标题
  • 关于印发《2024年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牧发〔2024〕4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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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畜牧发展中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关于印发2024年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人保财险彭水公司平安财险彭水公司寿财险彭水公司,太保险彭水支公司

为全力推动2024年度我县畜牧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畜牧保险在稳定畜牧生产、防范化解畜牧生产风险、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2024年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畜牧发展中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228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24年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全力推动我县畜牧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市、县有关畜牧业保险要求,为更好地发挥畜牧保险在稳定畜牧生产、防范化解畜牧生产风险、助推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稳畜牧业生产、保农民利益、促农村发展的保险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畜牧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建立健全推进畜牧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畜牧业保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充分运用保费补贴等手段,鼓励农民、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贫困户积极主动参保,推动畜牧业保险稳步发展。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防范化解畜牧业生产风险。通过公平有序充分竞争,引导保险机构提升畜牧业保险服务水平。

3.自主自愿。加强畜牧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努力提升农户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农民或者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承受能力自主自愿、依法依规参加畜牧业保险。

4.协同推进。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畜牧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推进畜牧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目标任务

保持畜牧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科学合理增长,积极争取中央、市财政支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持续推动我县畜牧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降费。全面落实一户一单、一户一保、一户一赔工作要求,做到应保尽保,一户不落,为特色产业稳定发展和脱贫户巩固脱贫成果提供保险保障。

二、承保机构管理

(一)承保机构资质。应符合《农业保险条例》和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畜牧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且具有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具备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能力等。

(二)分片实施。根据我县2023下半年对政策性保险机构遴选的结果,2024年能繁母猪、育肥猪、山羊、肉牛、生猪期货价格等补贴品种由人保财险、平安保险、寿财、太保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主体(承保时间为20242027年度)具体承保区域划分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负责靛水街道、保家镇、高谷镇、平安镇、龙射镇、新田镇、桑柘镇、大同镇、鹿鸣乡、桐楼乡共计10个乡镇街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负责汉葭街道、普子镇、太原镇、连湖镇、棣棠乡、三义乡、联合乡、石柳乡、芦塘乡共计9乡镇街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负责黄家镇、龙溪镇、长生镇、郁山镇、朗溪乡、润溪乡、大垭乡、乔梓乡、走马乡、龙塘乡共计10个乡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负责绍庆街道、鞍子镇、鹿角镇、万足镇、梅子垭镇、石盘乡、双龙乡、善感乡、诸佛乡、岩东乡共计10个乡镇(街道)各承包主体之间不得恶意竞争,推诿扯皮,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三)保险服务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银保监会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畜牧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加强畜牧业保险防灾防损机制建设。保险承保机构要将常见灾害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降低投保标的重量或数量门槛、合理设置相对免赔额,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要简化理赔流程,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理赔单证电子化,建立小额赔案快处快赔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四)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畜牧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补贴品种和标准

本方案仅适用于政府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畜牧业保险品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保费补贴型保险险种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牛、山羊、生猪期货价格等品种。

(一)能繁母猪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2000元,费率6%,保费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元(50%)、市财政补贴(脱贫户35%42元、非脱贫户30%36元)、县财政补贴6元(5%)、农户自缴(脱贫户10%12元、非脱贫户15%18元)。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投保时能繁母猪需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未经当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

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山体滑坡、泥石流;

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疫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除第五条规定发政府扑杀的其他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母猪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二)育肥猪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6%,保费60元,其中央财政补贴30元(50%)、市政财政补贴(脱贫户35%21元、非脱贫户30%18元)、县财补贴3元(5%)、农户自缴(脱贫户10%6元、非脱贫户15%9元)。

2.投保条件。凡育肥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育肥猪(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投保时育肥猪体重7公斤(含)以上;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育肥猪经畜牧防疫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或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疫病。    

赔付标准:7-20KG50元;20-30KG300元;30-40KG400元;40-50KG500元;50-60KG600元;60-70KG700元;70-80KG800元;80KG以上赔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政府强制扑杀;

体重在7公斤(不含)以下的仔猪的死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半年

(三)山羊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只肉羊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7%,保费35元,其中市财政补贴14元(40%)、县财政补贴14元(40%)、农户自缴7元(2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羊,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羊):

投保的肉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投保时肉羊年龄在3月龄以上(含);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肉羊经畜牧业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疾病、疫病。

赔付标准:15-20KG200元;20-30KG300元;30-35KG400元;35KG以上赔500元。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战争、军事行动;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肉羊死亡。

保险肉羊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保险肉羊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半年

(四)肉牛保险

1.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肉牛保险金额为5000元,费率6%,保费30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120元(40%)、县财政补贴120元(40%)、农户自缴20%60元。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的优良品种的杂交牛;

投保时肉牛畜龄需在1月龄以上(含);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肉牛经畜牧业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疾病、疫病。

理赔标准:30-50公斤赔偿1000元,50-100公斤赔偿2000元,100-150公斤赔偿3000元,150-200公斤赔偿4000元,200公斤以上5000元。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或人畜共患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扑杀(含同群牛);

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保险期限:一年

(五)生猪期货价格保险

1.保险对象及投保条件

本县内生猪养殖农户(含普通农户、合作社、代养场、直接从事生猪养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猪养殖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生猪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场内建筑物布局符合畜牧兽医部门要求;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定期消毒,饲养密度合理,

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生猪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区县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配有耳标或可辨识标识;

生猪在保险期限内持续养殖。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采价期收盘均价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采价期收盘均价(元/公斤)=MIN[目标价格,当日生猪期货收盘价(元/吨)÷1000÷采价期交易日数。其中,采价期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承保机构研究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生猪期货收盘价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数据为准。

3.保险期限和采价期

保险期限最短应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采价期最短应不低于5个交易日,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采价期结束时间要与保险期限结束时间一致。

4.保险金额

每头生猪保险金额=目标价格(元/公斤)×每头约定平均重量(100公斤)。其中,目标价格根据当地生猪出栏历史价格和签单当日生猪期货开盘价格,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承保机构研究确定。

5.保险费率及保费

生猪期货价格保险,费率不高于5%,且保费不高于80/头。

6.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生猪期货价格保险保费按照市级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30%、养殖自缴30%比例组成。鼓励承保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申请资金支持,申请成功的可相应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或养殖户自缴比例。

7.保险理赔

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机构赔偿金额=(目标价格-采价期收盘均价)×约定平均重量×保险数量。

(六)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险种的理赔制度,保证理赔各个环节工作质量,包括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做到对种养殖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保险公司接到参保户出险报案后,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进行正常的立案,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赔付。

1. 报案方式

由人保财险、平安保险、寿财、太保财险等公司负责承保的投保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分别直接拨打95518(人保财险)、95511(平安保险)、95519国寿财险)95500(太平洋保险)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查勘

1)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安排查勘人员在24小时内赶赴受灾现场进行查勘。对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现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查勘第一现场;

2)现场查勘照片中必须显示查勘人员、现场查勘标志牌,标志牌应包括户主姓名、查勘时间、地点、投保数量等内容;

3)现场查勘照片必须显示拍照日期。

4)查验受灾标的是否与投保清单相符。

5)所有事故必须查勘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到位率必须达到100%

(七)鉴定证明

养殖业险种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标的的死亡,需出具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对因疾病、疫病造成死亡的,需出具畜牧业部门正规的鉴定报告(证明);县发改局、统计局配合畜牧业部门提供养殖产品交易价格信息;其它原因造成死亡的,需出具村镇相关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病死或死亡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对因疫病死亡的,必须监督养殖经营者执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病畜、死畜进入加工和流通领域。

四、补贴资金管理及结算方式

县畜牧发展中心、财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督促、协助、指导承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险签单承保。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做到及时足额保障。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关于调整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金﹝202172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执行。经办机构根据承保工作开展情况向畜牧发展中心报送保险签订情况报告、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畜牧发展中心收到报告后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抽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畜牧发展中心、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发展中心,切实加强对全县畜牧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政府金融办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牵头负责保费补贴型畜牧业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研究制定畜牧业保险考核评价方案,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监督检查全县畜牧业保险工作,适时开展联合检查。

县畜牧发展中心要结合自身职能,具体负责对接畜牧业保险落实情况,协助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防灾防损和灾后查勘定损工作,为畜牧业保险提供承保、查勘、定损等技术支持;负责审核本行业基础数据,配合县财政局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县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扎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和结算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

县发改委负责牵头建立农产品价格采集和发布机制,会同畜牧业、统计调查等有关部门权威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脱困户相关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种养产业基础数据,配合提供农产品价格信息,协助畜牧业、林业、保险等有关部门核实承保数据的真实性。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天气信息,提醒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协助保险承保机构探索开发气象指数类保险产品,免费为受灾贫困户提供气象灾害证明及相关服务。

各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各自辖区畜牧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力协助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畜牧业保险承保、防灾防损和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保险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上级畜牧业保险相关工作的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群众基础工作,加大各类保险的宣传力度,要做好畜牧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提高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质量,坚持让利于贫困农户,保本微利,以丰补欠,确保五公开、三到户(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畜牧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承保理赔服务、宣传引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处理。

(四)加大宣传推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普及畜牧业保险知识和政府优惠政策,持续增强农户和企业的保险意识。经办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主动公示承保情况、理赔结果、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等内容,公开业务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考核机制。制定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评价细则,县政府金融办组织县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保险经办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畴;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174进行绩效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绩效不达标的按照考核评价细则,经县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缩减承保区域或险种直至取消承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