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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3564N/202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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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鹿鸣乡
  • 成文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彭水新城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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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彭水新城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彭水府发〔2014〕65号

县级相关部门、靛水街道办事处:

为快速推进彭水新城建设,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积极性,营造和谐的建设氛围。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彭水府发〔2013〕73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水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发〔2008〕44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新城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04〕260号)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彭水新城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彭水新城规划区一期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合符政策原则。

2.坚持统一标准、同等补偿原则。

3.坚持据实清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调整范围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按照每亩15000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全市统筹,剩余20%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征收土地补偿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2.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35000元计算。对原已发放的安置补助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二)房屋、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新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彭水府办发〔2010〕260号)文件执行,此次不作任何调整。

2.青苗补偿严格按照彭水府发〔2013〕73号文件执行, 耕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4000元;水果园挂果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3200元,水果园挂果期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12800元,其他园地幼苗期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2900元,其他园地投产期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4800元;有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4800元,苗圃的林木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12000元,其他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每亩2000元。对原已发放的青苗补偿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3.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建构附属物以彭水府办发〔2010〕260号文件上的补偿项目为基础,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彭水府发〔2013〕73号文件执行。对原补偿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坟墓搬迁补偿(以座为单位,不分单双坟)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无碑坟2300元/座,有碑坟3200元/座,五厢碑5000元/座,九厢碑及以上6500元/座,对原补偿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三)房屋搬家、搬迁、过渡费补偿标准

1.搬家补助费:3人以下(含3人)每户按600元,3人以上每户按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家补助费。

2.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的,按12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3.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补助费按彭水府发〔2013〕7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00元/人.月。对原已发放过渡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统建住房安置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从第3年开始,在200元/人.月的基础上增加50%。货币安置对象按200元/人.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过渡安置补助。

四、附  则

1.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55号,渝府发〔2008〕45号、渝府发〔2013〕58号、彭水府发〔2008〕44号、彭水府发〔2013〕73号、彭水府办发〔2010〕260号文件执行。

2.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