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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人社发〔2024〕16号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人员
继续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落实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提质”专项行动计划,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县已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人员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县征地人员(含户改)名单,细化宣传措施,开展精准宣传,提供便民的参保缴费服务,推进已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人员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已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人员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参保缴费率达到100%。
二、实施时间
即日起-2024年3月31日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变化
(一)参保缴费方式
单位就业人员通过用人单位统一参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职工应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个人身份参保。由本人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申报,个人全额承担基本养老费,缴费标准为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
(二)养老待遇执行办法
1.征地“4050”人员(含户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继续参保缴费。一是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二是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三是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征地中青年人员(含户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缴费累计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不足15年的不能办理退休,需按月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再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四、工作内容
1.对征地已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户改)(附件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核实其生存状态,如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则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此类人员中缴费不足15年的,动员其继续参保缴费。
2.对征地“含户改”4050人员(附件2),告知其继续参保缴费政策,明确续保不足5年和满足5年及以上的政策规定。特别提醒已续保人员中不能缴费满5年的,参保人自愿选择是否继续参保缴费,积极动员满足续保5年及以上的人员参保缴费。
3.对征地中青年人员(含户改)(附件3),如未满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动员继续参保缴费,特别是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应立即参保缴费。对缴费年限已超过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人员,动员其继续参保缴费,让参保人理解养老保险政策,明白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提高参保人的养老待遇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准确理解政策、落实到位,平稳推进此项工作。
(二)强化落实,建立台帐。根据市人力社保局〔2021〕67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为不影响参保人正常退休领取待遇,各乡镇(街道)要点对点宣传到已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人员本人,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请各乡镇(街道)建立工作台帐(附件4),对已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人员政策宣传情况逐人收集宣传佐证资料存档备查。
(三)积极宣传,确保稳定。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配套文件不再适用,本通知只涉及附件中已参保并缴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请各乡镇(街道)注意宣传方式,做好群众解释工作,特别注意征地“4050”人员续保5年以及征地中青年人员续保年限问题,避免信访问题发生。
(联系方式:刘义平,78842891;冉弩,78848283)
附件:1.彭水自治县征地超龄人员名单
2.彭水自治县征地4050人员名单
3.彭水自治县征地中青年人员名单
4.彭水自治县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人员续保政策宣传工作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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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办公室 |
2024年3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