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医保发〔2024〕1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统计上报2023年居民参保事后资助
人员信息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2〕160号)精神,资助对象是在缴费后才认定的或缴费后才做资助标识的,已全额缴费的在第二年按标准实行事后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后资助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计生奖扶对象、计生特扶对象;2023年6月30日前认定的稳定脱贫人口。上述人员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全额缴费的(350元/人)。
二、事后资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含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扶养人员),按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的90%给予资助;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的70%资助,上述所有人群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二档缴费标准的100%资助。计生奖扶对象、计生特扶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别按一档缴费标准的80%、100%资助。
三、事后资助程序
乡镇街道社保所对符合2023年居民参保事后资助条件的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统计汇总报县医保局,县医保局进行核实后向县财政申请款项,款项到位后及时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支付给参保人(或代办人)。
四、统计报送时间
居民参保事后资助工作涉及广大特殊人群的切身利益,易引发舆情。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清理、核实汇总,将符合参保事后资助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统计,在2024年2月29日前将参保事后资助统计表(详见附件1、附件2)报送县医保局。
联系人:张玲。 联系电话:78841161。
附件:1.彭水县2023年特殊人群参保事后资助汇总表
2.彭水县2023年特殊人群参保事后资助明细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彭水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