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564N/2024-00007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鹿鸣乡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统计上报2023年居民参保事后资助 人员信息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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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医保发〔2024〕1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统计上报2023年居民参保事后资助

人员信息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2〕160号)精神,资助对象是在缴费后才认定的或缴费后才做资助标识的,已全额缴费的在第二年按标准实行事后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后资助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计生奖扶对象、计生特扶对象;2023年6月30日前认定的稳定脱贫人口。上述人员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全额缴费的(350元/人)。

二、事后资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含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扶养人员),按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的90%给予资助;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的70%资助,上述所有人群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二档缴费标准的100%资助。计生奖扶对象、计生特扶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分别按一档缴费标准的80%、100%资助。

三、事后资助程序

乡镇街道社保所对符合2023年居民参保事后资助条件的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统计汇总报县医保局,县医保局进行核实后向县财政申请款项,款项到位后及时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支付给参保人(或代办人)。

四、统计报送时间

居民参保事后资助工作涉及广大特殊人群的切身利益,易引发舆情。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清理、核实汇总,将符合参保事后资助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统计,在2024年2月29日前将参保事后资助统计表(详见附件1、附件2)报送县医保局。

联系人:张玲。 联系电话:78841161。

附件:1.彭水县2023年特殊人群参保事后资助汇总表

2.彭水县2023年特殊人群参保事后资助明细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彭水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