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564N/2021-00010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鹿鸣乡
  • 成文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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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民发〔2021199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工作,落实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绩效评价,促进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不断规范及完善,请各乡镇(街道)按照《彭水自治县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考核管理办法》(彭水民发〔2019111)的要求,将第三方服务机构落实的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并将附表由主要领导签字后,于1025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报县民政局。

附件:《彭水自治县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11013

附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水民发〔20191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工作,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现将《彭水自治县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9626

彭水自治县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管理,有序推进工作,依法保障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人员岗位明确在各乡镇(街道)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站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条 民政局按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事务性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机构提供基层救助事务性服务,主要提供基层事务性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事务性服务机构在法律上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工作权责

第四条 事务性服务人员主要负责协助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基层救助事务机构承担事务性服务。各用人乡镇(街道)不得将服务人员安置到其他岗位,且保留原有救助工作人员,事务性服务人员协助原救助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业务,主要协助办理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救助以及民政工作业务开展和政策宣传,专职专责,但不独立承担相关工作责任

第五条 事务性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服务期间,须与正式职工同责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乡镇(街道)需对事务性服务人员提供住宿、饮食等日常生活所需。事务性服务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等,由其本人负责。

乡镇(街道)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救助专干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事务性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爱心、耐心、工作责任心事务性服务人员事务性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到基层工作,事务性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事务性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时对服务人员岗位进行调整,服务人员应服从安排、调配。

第四章 考核管理

条 服务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享受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一次性请假5天以上的,应经乡镇(街道)审批,并报事务性服务机构和县民政局备案后准假。服务人员假期工资的计发,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八条 服务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由事务性服务机构牵头负责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4:6的权重,实施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按度进行,实行100分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救助事务。按照核查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其他民政事项5大项进行考核,具体彭水县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服务季度量化考核表》为准

条 服务人员季度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单位考核、汇总审核、集体评审的程序进行。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含)-90分的为合格,75(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单位考核。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日常检查记载、采取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底前按照彭水县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服务季度量化考核表》完成考核

(二)汇总审核。事务性服务机构收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结果于考核次月10日前完成汇总,对评分结果真实性、客观性等进行初审。

集体评审。事务性服务机构召集民政局工作人员,客观、公正的服务人员季度综合考核得分进行评审,确定考核结果,当月下旬印发通报。

第十服务人员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过民政局通知事务性服务机构解除服务关系:

(一)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常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批评、教育3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三)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四)季度工作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季度得分在75分以下的;

(五)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服从岗位调整安排的;

(六)其它应解除服务关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彭水县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服务年度量化考核表》为本办法必备附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彭水县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服务年度量化考核表

乡镇(盖章)


考核对象


类 别

序号

目  标  任  务

考  核  标  准

分值

得分

核查认定

20分)

1

坚持“凡救助必核查”,新申请救助和动态管理对象信息比对率100%、调查率100%

根据工作实绩,按照完成比例计分。

5


2

核查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完整、无误,《授权书》、《委托书》等资料要件齐全,合格率100%

缺一项扣0.5分,明显失误一次扣1分;被市级抽查发现一件不合格扣2分。

5


3

核查所需《授权书》、《委托书》、《核查报告》等档案资料保存完整、规范。

每年下半年组织抽查,按比例计分。

5


4

以法定赡扶抚养关系为准,救助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全部纳入核查范围,精准救助。

出现一次未将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全部纳入核查比对扣1分。

5


最低生活

保障

20分)

5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不应保坚决不保。

发现一例明显应保未保或应退未退,扣2分。服务人员实时发现并报告区民政局的,不扣分。

3


6

以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准确,住址、电话等信息真实有效。

每出现一例次银行反馈打款失败和户籍信息比对错漏信息,扣0.2分;空白项每一处扣0.2分。

3

7

坚持核心家庭成员不分散施保,综合实际共同生活因素,合理界定低保家庭(按户施保)。

以审批退回件为计分依据,每退回一件扣0.5分。

4

8

严格时限和审核审批程序,实时受理、实时审批,每月20日前报批下月低保审核审批材料。

未按程序办理和超过20日提交审核(特殊情况除外)的,每例次扣0.5分;超期审核的,每例次扣1分;人为增设条件的,此项不计分。

4

9

严格实施动态管理。辖区低保对象按月公示到村、季度公示到大院、年末公示到户。

动态管理以续保申请和提交的信息比对数据为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次扣0.2分;未按前述要求落实低保公示制度的,扣2分。

2

最低生活

保障

20分)

10

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财产、支出状况证明材料和核查表、审批表等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资料齐全,按照一户一档归档。

以审批反馈乡镇街道整改数据为准,审核审批要件资料每缺1项扣0.2分;未一户一档归档,或归档核心资料缺失,每户次扣0.5分。

2


11

及时送达审批决定书、停发通知书等审批文书,按规定领取、保存送达回执。

民政局制发审批文书后10日未领取,或领取后10日内未送达的,每一例次分别扣0.2分。

2

特困供养

10分)

12

准确无误核定特困供养人员身份信息。

每出现一人次认定错误,扣2分,一年之内出现3次认定错误,不计分。

6


13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申报资料规范,审核审批表、自理能力评估表、身份证、户口簿、其他证明材料等佐证要件齐全。

资料不规范(漏项、代签字、明显逻辑错误等),每例次扣0.5分;首次提交核心佐证材料缺一项扣0.5分。

2

14

年中申报的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准确率95%以上。

每出现一例不准确对象扣1分,准确率低于95%不计分。

2

临时救助

10分)

15

临时救助按程序开展。

未按程序开展的,不计分;通过临时救助系统实施救助,每出现一例次未录入信息系统救助扣1分,系统外救助率超过5%的,不计分。

4


16

审核审批表册填写规范,身份证、户口簿、其他证明材料等佐证要件齐全。致困证明材料等佐证要件齐全。

表册不规范(错项、漏项、代签字、明显逻辑错误等),每例次扣1分;首次提交核心佐证材料缺一项扣1分。

3

17

实时受理、及时救助,原则上30日内办结。需级审批的,乡镇街道审核时间不超过20日。

每超时办理一件次扣1分;超时办理率超过80%的,不计分。

3

其他事项

40分)

18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从事社会救助事务工作,尽职履责。

与常驻单位职工同责出勤,未兼任其他事务,根据工作态度和实绩酌情记分。

30


19

按时完成常驻单位和民政局交办任务,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等会议。

根据实际情况记分,其中无特殊情况未参加县级及以上组织的业务会议,每一次扣2分。

10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202110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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