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民发〔2021〕199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工作,落实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绩效评价,促进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不断规范及完善,请各乡镇(街道)按照《彭水自治县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考核管理办法》(彭水民发〔2019〕111号)的要求,将第三方服务机构落实的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并将附表由主要领导签字后,于10月25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报县民政局。
附件:《彭水自治县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水民发〔2019〕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工作,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现将《彭水自治县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9年6月26日
彭水自治县购买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管理,有序推进工作,依法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人员岗位明确在县各乡镇(街道)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站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条 县民政局按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事务性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该机构提供基层救助事务性服务,主要提供基层事务性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与事务性服务机构在法律上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工作权责
第四条 事务性服务人员主要负责协助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基层救助事务机构承担事务性服务。各用人乡镇(街道)不得将服务人员安置到其他岗位,且保留原有救助工作人员,事务性服务人员协助原救助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业务,主要协助办理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救助以及民政工作业务开展和政策宣传,专职专责,但不独立承担相关工作责任。
第五条 事务性服务人员在乡镇(街道)服务期间,须与正式职工同责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乡镇(街道)需对事务性服务人员提供住宿、饮食等日常生活所需。事务性服务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等,由其本人负责。
各乡镇(街道)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救助专干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事务性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爱心、耐心、工作责任心。事务性服务人员由事务性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到基层工作,事务性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事务性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时对服务人员岗位进行调整,服务人员应服从安排、调配。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服务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享受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一次性请假5天以上的,应经乡镇(街道)审批,并报事务性服务机构和县民政局备案后准假。服务人员假期工资的计发,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服务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由事务性服务机构牵头负责,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4:6的权重,实施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按季度进行,实行100分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救助事务。按照核查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其他民政事项5大项进行考核,具体以《彭水县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服务季度量化考核表》为准。
第九条 服务人员的季度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单位考核、汇总审核、集体评审的程序进行。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含)-90分的为合格,75(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一)单位考核。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日常检查记载、采取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底前按照《彭水县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服务季度量化考核表》完成考核。
(二)汇总审核。事务性服务机构收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结果,于考核次月10日前完成汇总,对评分结果真实性、客观性等进行初审。
(三)集体评审。事务性服务机构召集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客观、公正的对服务人员季度综合考核得分进行评审,确定考核结果,当月下旬印发通报。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过县民政局通知与事务性服务机构解除服务关系:
(一)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常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批评、教育3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三)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或负面影响的;
(四)季度工作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季度得分在75分以下的;
(五)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服从岗位调整安排的;
(六)其它应解除服务关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彭水县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服务年度量化考核表》为本办法必备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彭水县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服务年度量化考核表
乡镇(盖章) |
|
考核对象 |
| |||
类 别 |
序号 |
目 标 任 务 |
考 核 标 准 |
分值 |
得分 | |
核查认定 (20分) |
1 |
坚持“凡救助必核查”,新申请救助和动态管理对象信息比对率100%、调查率100%。 |
根据工作实绩,按照完成比例计分。 |
5 |
| |
2 |
核查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完整、无误,《授权书》、《委托书》等资料要件齐全,合格率100%。 |
缺一项扣0.5分,明显失误一次扣1分;被市级抽查发现一件不合格扣2分。 |
5 |
| ||
3 |
核查所需《授权书》、《委托书》、《核查报告》等档案资料保存完整、规范。 |
每年下半年组织抽查,按比例计分。 |
5 |
| ||
4 |
以法定赡扶抚养关系为准,救助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全部纳入核查范围,精准救助。 |
出现一次未将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全部纳入核查比对扣1分。 |
5 |
| ||
最低生活 保障 (20分) |
5 |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不应保坚决不保。 |
发现一例明显应保未保或应退未退,扣2分。服务人员实时发现并报告区民政局的,不扣分。 |
3 |
| |
6 |
以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准确,住址、电话等信息真实有效。 |
每出现一例次银行反馈打款失败和户籍信息比对错漏信息,扣0.2分;空白项每一处扣0.2分。 |
3 | |||
7 |
坚持核心家庭成员不分散施保,综合实际共同生活因素,合理界定低保家庭(按户施保)。 |
以审批退回件为计分依据,每退回一件扣0.5分。 |
4 | |||
8 |
严格时限和审核审批程序,实时受理、实时审批,每月20日前报批下月低保审核审批材料。 |
未按程序办理和超过20日提交审核(特殊情况除外)的,每例次扣0.5分;超期审核的,每例次扣1分;人为增设条件的,此项不计分。 |
4 | |||
9 |
严格实施动态管理。辖区低保对象按月公示到村、季度公示到大院、年末公示到户。 |
动态管理以续保申请和提交的信息比对数据为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次扣0.2分;未按前述要求落实低保公示制度的,扣2分。 |
2 | |||
最低生活 保障 (20分) |
10 |
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财产、支出状况证明材料和核查表、审批表等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资料齐全,按照一户一档归档。 |
以审批反馈乡镇街道整改数据为准,审核审批要件资料每缺1项扣0.2分;未一户一档归档,或归档核心资料缺失,每户次扣0.5分。 |
2 |
| |
11 |
及时送达审批决定书、停发通知书等审批文书,按规定领取、保存送达回执。 |
县民政局制发审批文书后10日未领取,或领取后10日内未送达的,每一例次分别扣0.2分。 |
2 | |||
特困供养 (10分) |
12 |
准确无误核定特困供养人员身份信息。 |
每出现一人次认定错误,扣2分,一年之内出现3次认定错误,不计分。 |
6 |
| |
13 |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申报资料规范,审核审批表、自理能力评估表、身份证、户口簿、其他证明材料等佐证要件齐全。 |
资料不规范(漏项、代签字、明显逻辑错误等),每例次扣0.5分;首次提交核心佐证材料缺一项扣0.5分。 |
2 | |||
14 |
年中申报的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准确率95%以上。 |
每出现一例不准确对象扣1分,准确率低于95%不计分。 |
2 | |||
临时救助 (10分) |
15 |
临时救助按程序开展。 |
未按程序开展的,不计分;通过临时救助系统实施救助,每出现一例次未录入信息系统救助扣1分,系统外救助率超过5%的,不计分。 |
4 |
| |
16 |
审核审批表册填写规范,身份证、户口簿、其他证明材料等佐证要件齐全。致困证明材料等佐证要件齐全。 |
表册不规范(错项、漏项、代签字、明显逻辑错误等),每例次扣1分;首次提交核心佐证材料缺一项扣1分。 |
3 | |||
17 |
实时受理、及时救助,原则上30日内办结。需县级审批的,乡镇街道审核时间不超过20日。 |
每超时办理一件次扣1分;超时办理率超过80%的,不计分。 |
3 | |||
其他事项 (40分) |
18 |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从事社会救助事务工作,尽职履责。 |
与常驻单位职工同责出勤,未兼任其他事务,根据工作态度和实绩酌情记分。 |
30 |
| |
19 |
按时完成常驻单位和县民政局交办任务,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等会议。 |
根据实际情况记分,其中无特殊情况未参加县级及以上组织的业务会议,每一次扣2分。 |
10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2021年10月13日印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