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凡符合《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6〕79号)规定的,具有彭水县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县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建卡贫困户、民政建档、因病致贫、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按照不同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现将救助标准与类型作如下规定: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本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家庭或本人陷入困境,暂无自救能力,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各类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的,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分别给予以下标准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家庭或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各类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
B类(城乡低保)家庭或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
C类(建卡贫困户、民政建档、因病致贫、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或人员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D类家庭及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人员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12*500元),即是6000元;C类人员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6*500元),即时3000元。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申请时,因家庭或本人遭受重特大火灾、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
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30*500元),即是18000元;
B类家庭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户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18*500元),即是9000元;
C、D类家庭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每户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6*500元),即是3000元。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
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非义务教育救助要综合考虑全县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