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民法院、县城乡建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有效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新增案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3〕1号)精神,结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0〕59号)文件内容,我委代为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期县政府拟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现面向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建议,请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于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下午17点前将反馈意见建议通过党政信息平台传至县农业农村委,逾期或无反馈意见均视为无意见。
此函
(联系人:田仁贵 ,联系电话:1389683XXXX;吴国林 ,联系电话:1585606XXXX。)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 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代拟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引导农村村民科学规划,合理有序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遏制农村违法占地建住宅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居住权益,涉及到的县农业农村委、县规资局、乡镇(街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逐步建立市级指导、区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村庄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推动“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规范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履行属地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进一步落实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宅基地用地审查、宅基地执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负责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全程监管”管理机制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和违反村庄规划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体,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组两会”等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落实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和建房的申请核实、纠纷调解以及施工安全、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和报告等工作。
其他部门职责: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的,所涉部门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审查签署意见;具体由县级相关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综合办事机构实施。
二、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
(一)明确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7.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面积标准应严格按照市级规定标准执行。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按人平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中:户内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下的,住宅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60平方米;户内人数4人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8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
2.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规定标准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过规定部分。
3.农村村民住宅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
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二)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和初审公示,村级组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审批管理台账,并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严格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要求。
具体审核批准流程如下:
(1)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经发办、规划建设环保办等综合办事机构完成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权属界线、农房风貌、用地规模、建筑面积、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性质、旧房处置等。
经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住宅建设是否符合风貌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提出审批建议。
规划建设环保办。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其他综合办事机构。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在县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涉及到的综合办事机构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综合办事机构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查通过的,及时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农村村民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人收到《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在30日内动工建设,原则上180日内建成并使用。审核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结束后,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并于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和审批资料电子文档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用地建设验收流程
(1)开工查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场勘定宅基地用地四至界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经发办、规划建设环保办以及涉及到的综合办事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用地范围、面积,确定住宅建设位置。
(2)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通过验收的农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过程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792号)要求,对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报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汇总后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农用地转用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三、健全宅基地执法监管体系和机制
(一)推行宅基地协管员制度。优选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推行每村至少设立1名宅基地协管员。建立村级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落实宅基地协管员动态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监管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行为。
(二)加强宅基地综合执法。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等规定,乡镇政府作为执法主体,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建立违法建住宅行为举报机制,公开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充分调动村组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县政府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妥善处理2020年7月3日前已建房并搬迁入住及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三)及时完善宅基地合法用地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宅基地用地需求做好定期清理统计,落实专人和专项经费,及时组织勘测定界等农用地转用资料,以乡镇(街道)为单元,每一季度统一打捆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确保宅基地用地合法化。
(四)强化房屋征收后期管控。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铁、高速路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宅基地征收中,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引导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的农村村民合法建住宅;所涉乡镇、街道要强化房屋被征农民建住宅的跟踪管控,避免违法占地修建住宅案件发生。
(五)建立检查督办机制。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加强对全县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涉及乡镇(街道)应上报未上报、应发现未发现、应消除未消除等情形进行通报;对于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督办或直查,形成对农村违法占地建住宅问题的有效震慑,达到消除一处、震慑一片的效果。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农村违法占地建住宅相关工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遏制新增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和追责问责。
(七)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责任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宣传引导机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选择一些顶风作案、正在修建的新增违法占地建住宅典型案件强拆行动进行宣传造势,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的高压态势。
四、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利
(一)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管理,实行应保尽保。原则上要安排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专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原则上按季度集中打捆组织报批。
(二)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任务。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不得进行翻建和改扩建,可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多措并举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宅基地需求可以通过闲置宅基地有偿转让和制定补偿政策引导自愿有偿退出来解决。同时利用村内空闲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建房需求。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足够空间。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满足铁路、公路等设施退让要求。
(二)严格实施规划许可。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依法依规办理证件。新建农房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进行管控,实施“带图报建”制度。各区县应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建筑风貌管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整合项目收益、财政奖补等资金,有序推动存量农房品质提升。
(三)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规划编制、国土调查、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成果资料,结合实际全面开展宅基地专项调查,摸清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查清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现状及“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等情况。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的原则,依托村“两委”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处置、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支持,将农房报批报建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宅基地申请、农房报批报建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地质勘查、测量服务,可由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全过程所需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增加农民负担。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0〕59号)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所需材料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户主身份证明及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1份);
4.原有不动产权属证书(限原址翻建、改建、扩建、迁建提供,原件1份);
5.相邻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6.村民小组会议关于同意申请用地建房的会议记录(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明确是否同意占用耕地。原件1份);
7. 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8. 旧房处置协议(无房户和原拆原建户不需要);
9.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明:“户”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等成员权利,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家庭自然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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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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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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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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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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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 3.易地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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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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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 3.异址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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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林业服务中心 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规划建设环保办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综合办事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
经发办 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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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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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期:年月日 |
— 1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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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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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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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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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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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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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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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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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由规划建设环保办工作人员绘制,并草拟经办意见。 经办人: | |||||||
验收单 位意见 |
经发办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规划建设环保办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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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8
彭水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图
阶段步骤 |
申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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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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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管 | ||||||||||||||
内容 |
农户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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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讨论公示签署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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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签署意见 |
乡镇(街道)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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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组织相关综合办事机构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签署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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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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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
农户开工申请,乡镇(街道)组织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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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动态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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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组织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表 |
附件9
彭水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单位:m、㎡、人、层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村名 |
组名 |
申请户主姓名 |
家庭住址 |
家庭成员情况 |
建房位置 |
宅基地面积 |
房基占地面积 |
地类 |
建房类型 |
建房情况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证号 |
审批时间 | |||
成员数量 |
成员姓名 |
住房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
建筑高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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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地类包括:①建设用地;②未利用地;③农用地(a耕地、b林地、c草地、d其它)。2、建房类型:①原址翻建;②改、扩建(a改建;b扩建);③易地新建。3、登记表中地类和建房类型栏分别按填表说明填编号。如地类为农用地中的耕地,表中填编号“③a”。
分管领导(签字): 经发办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