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民政、林业、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旬经营合同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30%)乘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由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 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36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计入征地成本。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记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调查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对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定。具体由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进行调查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
第八条对搬迁房屋的装饰装修给予补助;对房屋附属设施给予补偿。具体补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附件4执行。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字基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8000元;因规划需要保留林木的,对林地征收而对林木不予砍伐的木材蓄积每亩补助1800元。果园挂果期和苗圃以及经济作物类每亩定额补偿15000元。坟墓搬迁补偿按照无碑坟3500元/座、有碑坟4500元/座、五厢碑6000元/座、九厢碑及以上按12000元/座标准予以补偿、由坟主的近亲属自行搬迁处理,在发布坟墓搬迁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搬迁的,每座坟墓奖励800元,逾期未搬迁处理的,不予补偿,按无主坟处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县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