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8207/2022-00015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三义乡
  • 成文日期
  • 2022-06-09
  • 发布日期
  • 2022-06-09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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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困境,是民政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依法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按照社会救助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父母双亡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二、申请审批

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确认。

(一)申请。由对象或其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孤儿户口簿、身份证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2.儿童免冠1寸照片(2张);

3.亲属作为儿童监护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一式二份);

4.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二份;

5.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二)调查。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村(居)委会上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对村(居)委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对于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孤儿认定条件予以审批,按照程序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下发审批文件,同时抄报县财政局。

三、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通过银行打卡的方式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乡镇(街道)年底凭文件与县财政进行决算,次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不定期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四、动态管理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于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并及时填发《重庆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停发审批表》(附件3)。在年满18周岁的当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民政局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考上高职或大学本科的孤儿,既要做好新生入学的救助工作,也要做好在校期间的持续帮扶工作,确保不出现因贫困而辍学或失学的情况发生;对于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审批、终止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要体现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真心实意帮助孤儿解决各种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规范管理。及时梳理孤儿的申报材料,并规范完善补贴对象档案,做到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做到 一人一档

(三)严格时限。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在10月底完成辖区内在册的已超龄孤儿予以停发并纳入相应救助管理,同时做好监护人和孤儿本人思想工作,确保稳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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