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困境,是民政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依法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按照《社会救助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父母双亡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二、申请审批
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确认。
(一)申请。由对象或其监护人向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补贴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孤儿户口簿、身份证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2.儿童免冠1寸照片(2张);
3.亲属作为儿童监护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一式二份);
4.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二份;
5.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二)调查。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村(居)委会上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对村(居)委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对于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孤儿认定条件予以审批,按照程序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下发审批文件,同时抄报县财政局。
三、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通过银行打卡的方式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乡镇(街道)年底凭文件与县财政进行决算,次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不定期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四、动态管理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于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并及时填发《重庆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停发审批表》(附件3)。在年满18周岁的当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民政局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考上高职或大学本科的孤儿,既要做好新生入学的救助工作,也要做好在校期间的持续帮扶工作,确保不出现因贫困而辍学或失学的情况发生;对于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审批、终止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要体现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真心实意帮助孤儿解决各种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规范管理。及时梳理孤儿的申报材料,并规范完善补贴对象档案,做到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做到 “一人一档”。
(三)严格时限。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在10月底完成辖区内在册的已超龄孤儿予以停发并纳入相应救助管理,同时做好监护人和孤儿本人思想工作,确保稳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