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欠薪线索核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我县根治欠薪线索的核处工作,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就欠薪线索核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核处工作制度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工作原则,明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好欠薪线索的核实、处置、审核工作,将每个环节责任落到实处。
二、审核过程系统化。欠薪线索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县治欠办根据实际情况定时或不定时交办,二是各责任单位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建立欠薪台账并主动搜集掌握。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限期核处并上报。县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信息统一审核,对线索调查不清晰、证据材料不完整、结论不准确以及不符合办结条件的欠薪线索不予通过,及时将欠薪线索退回并明确具体整改要求,承办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上报。
三、审核结论规范化。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附件要求对欠薪线索进行核处,确保提交的线索基本案情清晰、核处结论准确、核实处置情况表述翔实完整,按期办结欠薪线索。县治欠办要加强指导,建立常态化通报制度,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制度落实不严格、不到位,没有按期完成欠薪线索核处任务的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并将线索办理结果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
附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根治欠薪线索核处指南
附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根治欠薪线索核处指南
序号 |
适用情况 |
注意事项 |
备注 |
1 |
经核实存在欠薪,已全额支付完毕。 |
需附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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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核实存在欠薪,已达成还款协议。 |
需附纸质的还款协议复印件作为办理情况的佐证。经核实存在欠薪,通过协调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持续跟踪工资支付情况,对协议履行期限内履行到位的应当提取支付凭证备查。若到期未支付,引导投诉人申请法律援助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责任单位凭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办结相应案件。若建设单位还有对应工程项目未付的工程款,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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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当或者已经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并已告知反映人。 |
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或者用人单位不认可存在欠薪行为,且投诉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欠薪的,以此结论核处。责任单位需要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见,掌握双方争议焦点,要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争议的核心内容说明清楚。如已有仲裁结果,应在核实处置情况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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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当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并已告知反映人。 |
应当提起诉讼指反映人不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仲裁裁决结果的,以此核处结论提交。 |
应当说明存在的纠纷事项、纠纷法律关系以及反馈告知其具体时间、渠道等。 |
反映人已经提起诉讼的,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已作出判决的,以此核处结论提交。 | |||
线索反映的内容实际为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以及如家政、护工、在校学生等个人雇工欠薪的,以此核处结论提交。 | |||
反映人反映的欠薪行为已超出2年,且经协调无果的,以此核处结论提交。 | |||
5 |
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强制执行,但因用人单位无可执行财产等原因执行不能,反映人尚未收到工资。 |
人民法院已对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强制执行,但因用人单位无可执行财产等原因执行不能,反映人尚未收到工资的,以此结论核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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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核实不存在欠薪。 |
由反映人出具材料证实确实不存在欠薪行为,以此核处结论提交。需附反映人出具的证实不存在欠薪行为的材料。 |
应当告知投诉人结论依据,如投诉人不认可结论,应告知其救济途径,并记录说明。 |
如果反映人反映问题时存在欠薪,但用人单位在承办单位接到本线索前已支付工资,以此核处结论提交。需附工资支付凭证。 | |||
7 |
无效线索。 |
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不足,以此结论核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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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电话多次拨打(至少两天三次,需提供拨打电话记录)无人接听,以此结论核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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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不配合调查的,以此结论核处,应当如实记录结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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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本人明确放弃反映问题的,或反映人在承办单位立案调查后要求撤案的,以此结论核处,应当如实记录结论依据。 |
说明:对欠薪线索以上七种情况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可以直接认定为“已办结”。七种情况以外需要认定为“已办结”的,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县治欠办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