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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3580C/2022-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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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平安镇
  • 成文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农发〔2022〕14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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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县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了确保粮食生产稳面积、稳政策、稳产量,增强农业防灾抗灾和农民抗风险能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推我县现代农业发展。2022年继续推进农业生产灾害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范围,现将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民生工程项目,各乡镇要按照民生工程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参保数量,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有效的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由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服中心、村组干部、保险陪付员共同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落实到村组、到地块,让农业生产得到保障,农民得到实惠。

三、任务分解。2022年彭水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玉米、水稻、油菜、马铃薯12万亩,红薯2万亩,特色险种中药材0.5万亩。结合各乡镇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县农业农村委已将今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任务划分到各乡镇、街道(详见附表),各乡镇、街道要采取以种植大户为抓手、向周边种植农户辐射的方式,将保险任务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

四、工作要求。各乡镇要结合任务情况将任务分解到村组,按照时间节点将参保花名册上传至承办保险公司,同时完成参保花名册农户签字工作。彭水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承办机构已由县财政局牵头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人保财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安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具体负责的乡镇为:人保财险具体负责靛水街道、保家镇、高谷镇、桑柘镇、鹿角镇、新田镇、鞍子镇、梅子垭镇、诸佛乡、大同镇、桐楼乡、善感乡、双龙乡;平安财险公司具体负责汉葭街道、郁山镇、万足镇、长生镇、大垭乡、联合乡、石柳乡、龙溪镇、走马乡、芦塘乡、乔梓乡、石盘乡、龙塘乡;安诚财险具体负责绍庆街道、黄家镇、普子镇、龙射镇、连湖镇、平安镇、鹿鸣乡、棣棠乡、太原镇、三义乡、岩东乡、润溪乡、朗溪乡。

五、强化考核。县农业农村委将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落实情况纳入农业农村工作年终考核。


附件1:彭水自治县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任务分解表

附件2:彭水自治县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月25日       


附件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任务分解表

序号

乡镇(街道)

马铃薯

水稻

玉米

油菜

前胡

天冬

红薯

1

汉葭街道

500

1000

3000

200

0

0

1300

2

绍庆街道

300

1000

3000

200

0

0

2000

3

靛水街道


300

1000

2000

300

0

200

700

4

高谷镇

300

500

2500

300

0

0

600

5

郁山镇

200

2000

3500

200

0

0

2200

6

保家镇

200

1000

3000

200

0

300

1700

7

桑柘镇

500

400

5000

500

200

0

700

8

鹿角镇

300

1000

2000

200

0

0

700

9

黄家镇

300

1000

2500

300

0

0

600

10

普子镇

300

500

3000

200

100

0

700

11

龙射镇

300

1000

3000

300

0

400

300

12

连湖镇

200

1000

1500

200

0

0

300

13

万足镇

200

500

1000

200

0

0

300

14

新田镇

300

500

3000

400

400

200

2000

15

鞍子镇

200

3000

2000

500

0

0

100

16

平安镇

200

1000

1000

300

0

0

300

17

长生镇

300

1000

2000

500

0

0

300

18

龙溪镇

200

1000

2000

300

0

0

200

19

梅子垭镇

200

500

3000

300

400

0

200

备注: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总面积情况下品种间可以调配使用。


序号

乡镇(街道)

马铃薯

水稻

玉米

油菜

前胡

天冬

红薯

20

桐楼乡

300

200

500

200

0

0

300

21

太原镇

200

1000

1000

200

0

100

300

22

大同镇

300

200

1000

200

0

100

200

23

鹿鸣乡

200

1000

1000

200

0

100

300

24

诸佛乡

400

500

2000

300

400

200

500

25

走马乡

200

500

1000

200

0

200

200

26

石柳乡

200

500

1500

200

0

0

200

27

岩东乡

200

800

1000

300

0

800

300

28

润溪乡

200

500

1000

200

0

300

300

29

棣棠乡

200

300

1000

200

0

0

200

30

乔梓乡

200

1000

1000

200

500

100

150

31

龙塘乡

200

500

1000

200


0

200

32

联合乡

200

500

1000

200

0

0

300

33

芦塘乡

200

500

1000

200

0

0

200

34

朗溪乡

200

500

500

200

0

0

300

35

善感乡

400

200

2000

300

0

0

100

36

三义乡

200

400

500

200

0

0

100

37

双龙乡

300

1000

2000

300

0

0

100

38

石盘乡

200

500

1000

200

0

0

200

39

大垭乡

200

500

1000

200

0

0

350

合计


10000


30000

70000

10000

2000

3000

20000

备注: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总面积情况下品种间可以调配使用。


水稻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保险的保险对象:

1、水稻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2、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3、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冻灾、雹灾;

(3)稻瘟病、稻曲病、百叶枯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每年5月份),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每年9月份),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水稻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水稻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财政承担35%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赔偿计算。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2、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

水稻各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

每亩保险金额×40%

拨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玉米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对象:

1、玉米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玉米),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标的: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4、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玉米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玉米蝗、大蝗、大小斑病、纹枯病、蚜虫、鼠害、野猪等病虫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玉米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每年3月底至4月初)起,至成熟(每年7月至8月)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玉米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玉米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玉米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玉米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财政承担35%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定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吐丝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马铃薯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1、马铃薯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马铃薯(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马铃薯),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标的:

1、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4、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雪)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马铃薯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马铃薯晚疫病、二十八瓢虫、病毒病、青枯病、地下害虫、蚜虫、环腐病、黑胫病等病虫害造成的马铃薯损失。

四、保险期限

马铃薯保险责任期间自马铃薯出苗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马铃薯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马铃薯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5%,保费30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马铃薯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马铃薯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财政承担35%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七、赔偿处理

1、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幼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发棵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结薯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油菜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油菜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油菜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合下列条件的油菜种植可作为保险标的:

1、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以油菜种植的实际物化成本为基础,暂定每亩保险金额600元,保险费率5%,保费30元/亩。

四、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油菜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油菜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40%保险费,市级财政承担35%保险费,种植业主承担25%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1、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自保险油菜秧苗移栽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油料作物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油菜菌核病、霜霉病、白锈病、病毒病、蚜虫、菜青虫等病虫害造成的油菜损失。

六、保险理赔

1、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蕾苔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开花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保险油菜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中药材保险(特色)方案

前胡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前胡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前胡种植50亩及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

2、单户种植50亩以下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前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前胡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3、泥石流、山体滑坡;

4、病虫草鼠害。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前胡约定按每亩7000 株数折算成种植面积参保,种植面积由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共同测量确定,乡镇复核,并将测绘记录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保险金额1200 元/亩,费率5%,保费60元/亩。保费按参保既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比例为70%,农户自缴30%。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赔偿计算

保险前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赔偿标准

苗 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生长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收获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天冬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天冬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1、天冬种植50亩及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

2、单户种植50亩以下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天冬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天冬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3、泥石流、山体滑坡;

4、病虫草鼠害。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天冬约定按每亩2500株数折算成种植面积参保,种植面积由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共同测量确定,乡镇复核,并将测绘记录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保险金额10000 元/亩,费率5%,保费500元/亩。保费按参保既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比例为70%,农户自缴30%。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赔偿计算

保险天冬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赔偿标准

   苗  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生长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收获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红薯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红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1、红薯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红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薯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红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2)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红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2)病虫害。

四、保险期限

自保险红薯出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

每亩红薯保险金额为600元。

    保险费率

费率6%

七、赔偿处理

1、赔付约定

(1)起赔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直接造成保险红薯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

(2)不同生长阶段赔付标准

生长期

每亩赔偿标准

幼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30%

发棵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结薯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2、赔偿计算

(1)保险红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八、适用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薯类作物种植保险条款

九、保费交付比例

县级财政70%,企业、合作社(农户)自缴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