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针对巩固衔接过渡期新情况,切实加强县级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渝财农〔2022〕73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积极适应巩固衔接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为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总体稳定。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通过原有资金渠道巩固“三保障”。坚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不变、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总体稳定、支持重点进一步聚焦,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促进带动就业,力争过渡期内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速。
突出重点。突出重点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市级、县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街道)的倾斜力度。突出重点群体,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突出重点内容,围绕产业持续发展,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聚焦短板弱项,继续支持弥补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
聚焦关键。加强工作的系统谋划,紧紧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县域富民产业,支持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解决产业提档升级的关键制约。创新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到人到户项目的帮扶实效。
压实责任。发挥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在督促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领导作用。压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和资金项目指导监督管理责任,凝聚资金使用管理合力。聚焦项目储备、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提升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水平。
二、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村的倾斜支持
县级在分配衔接资金时继续向重点帮扶乡镇、重点帮扶村倾斜,确保有关倾斜支持重点帮扶乡镇(街道)、村的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强化对重点帮扶乡镇(街道)的工作指导,县乡村振兴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族宗教委、县农业农村委和县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编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突出位置,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三、突出资金支持重点
(一)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
1.重点内容。逐年稳步提高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2022年至2025年分别不得低于55%、60%、65%和70%,并不得低于上年的比例。支持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
2.关键环节。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建设配套于具体产业项目的农业生产设施,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3.扶持方式。可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重点环节,具体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类型和支持环节论证选择,落实精准帮扶要求,衔接资金要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不能简单的对失能弱能以外的脱贫群众直接发钱发物。通过完善奖补政策设计,引导其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
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托上述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鼓励顺应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地优势资源禀赋,统筹支持产业发展的各渠道资金,用好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推动市、县乡村振兴示范镇村率先达到产业扶贫向振兴提升。重点从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提升农产品加工能力、完善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培育联动带农主体、强化产业服务支持等6个方面发力,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务工就业机会。
在不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利用衔接资金支持上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之外的产业项目,要更加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支持方式比选,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衔接资金投入规模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二)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可统筹利用好衔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到帮扶车间就业,聘用搬迁群众提供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优先聘用监测对象等从事公益岗位,帮助就业创业增收。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
可利用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实施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和实施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试点。利用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带动当地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等务工就业。利用衔接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发展农场特色优势产业,挖掘开发优势资源。利用衔接资金(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优先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林下种养经济,培育现代林业园区、特色林产品基地等。建设特色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基地,培育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开展大径级木材基地建设等。
(三)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
1.重点内容。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适当补助“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整体面貌提升,特色建筑保护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2.支持方式。可因地制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地就业。允许各地在科学规划、统筹谋划的基础上,采取分领域推进的方式,解决符合资金用途的一两项突出短板,看准一件抓一件、抓一件成一件;或者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
(四)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要严格按照中央、市、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等。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其他项目支出。
四、强化项目实施管理
(一)建立健全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入库指南,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好本行业项目入库及审核,优选符合衔接资金支持项目,推动项目共建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工作,当年第四季度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避免出现“钱等项目”。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经审定后滚动纳入下一年项目库,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二)严把项目入库质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入库程序和审核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和入库,要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论证把关职能,确保入库质量;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需要开展可行性研究、环评、占地预审等前期工作的项目,入库前须按规定完成相关前期工作。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由县乡村振兴局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市级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夯实项目施工准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储备情况,于每年年底会商财政部门制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加强衔接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不得利用市级以上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县履行的支出责任或者承担的配套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后,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抓紧开展,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施行简易审批,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
(四)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等工作。
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一)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的衔接资金后,要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资金测算分配和资金下达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级使用的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纳入我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实施方案的衔接资金,可按整合规定安排项目,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县财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申请,及时办理资金拨付。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规范列支衔接资金,市级以上衔接资金原则上在“21305”科目列支,并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二)落实全面绩效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项目实施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县财政部门应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公开公示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开展定期跟踪督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调度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度和衔接资金支出进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调度情况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要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信息录入等工作,确保线上线下数据准确一致。在项目推进重点环节或重要施工季节,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专门调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要加强资金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不断改进工作,确保衔接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
(四)抓细政策落实工作。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政策和工作要求,全面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培训,确保有序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在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中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推动乡村振兴不断开创新局面。
彭水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彭水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彭水自治县林业局
2022年8月16日